魏珍華與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404民初6268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珍華與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消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珍華訴稱,請求判令:1、兩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3249.43元,并按日息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直至實際付清為止,違約金暫計41966元(暫計至2019年7月29日);2、本案律師費、訴訟保全保險費22500元由兩被告承擔;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0年至2013年期間,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以被告上海分公司的名義在多地實施工程建設,全部各個工程項目均在2013年12月之前完工并均竣工驗收合格。因上海分公司僅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雙方于2018年3月28日簽訂《工程款欠條及還款協議》,結算上海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8萬余元,并約定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上海分公司應當承擔月息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同時還應承擔原告主張其權利的一切開支費用及損失,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2018年7月底,付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向上海分公司催要未果,其做法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致原告損失巨大。同時,上海分公司是南京消防公司的分支機構,依據公司法之規定,南京消防公司應當對拖欠的工程款承擔付款責任。因兩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張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包凌琪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