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刑初193號姚興剛等36人合同詐騙、盜竊、職務侵占判決書
案號:(2019)浙0624刑初193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新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9〕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廣西、班東、陳光緒、孫毅犯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陳光緒、孫毅、姚興剛、姚繼彩、陳文福、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李效杰、張強、簡海江、凡天永、劉亮、劉榮、陳虎、劉建設、阮錦林、肖新峰、湯明杰、沈勇、王永剛、張義超、耿天兵、張勇、劉現保、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犯盜竊罪,被告人張翔、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姚興剛、姚繼彩、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犯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因被告人人數眾多、證據材料較多、案情復雜于2019年8月9日召集相關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就與審判相關的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案件定性、公訴人舉證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經核實不存在管轄異議、申請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情況。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中被告人姚興剛、陳光緒的辯護人當庭提出涉案鋼材2018年1月至5月的單價認定明顯高于市場價,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本院遂要求偵查機關對上述鋼材的單價進行復核。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一次。在審理期間,因三十六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姚興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陳光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孫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姚繼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顧成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被告人凡天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文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汪廣西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班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翔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李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李效杰、張強、簡海江、劉榮、劉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分別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解衛浩、胡坤陽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分別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程衛星、侍光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分別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顧祥祥、張合貴犯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陳虎、劉建設、耿天兵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彭戴民、王顯友、白良明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湯明杰、張勇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沈勇、王永剛、張義超、劉現保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肖新峰、阮錦林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國祥出庭支持公訴,上述三十六被告人及辯護人、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合同詐騙
上海實寧貿易有限公司系新昌縣恒大悅瓏府項目的鋼筋供應商,并簽訂供貨合同。2018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汪廣西作為新昌縣恒大悅瓏府工地鋼筋供應商上海實寧貿易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發現該工地沒有安裝地磅、驗收鋼筋手續存在紕漏之后,利用職權之便,與被告人班東、陳光緒、孫毅等人采用制作假出庫單、假鋼筋標簽,在運輸鋼筋途中將原始出庫單、鋼筋標簽更換為假造的出庫單和鋼筋標簽,并以虛增出庫單向工地承建方結算貨款。通過上述方式虛增鋼筋共計20余噸,合計騙得價值人民幣104600余元。
二、職務侵占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張翔利用其為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8號地塊收料員的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和汪某、劉某1(另案處理),采用運輸鋼筋途中截留車內待運鋼材以低于市場價販賣給桐鄉市德勝路77號、德清市新安鎮勾里村高架橋下倉庫,共計截留鋼材125余噸,價值人民幣約556000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75000元。其中被告人張翔非法獲利人民幣約149500元;被告人顧成帥非法獲利人民幣約15萬元;被告人顧祥祥非法獲利人民幣21600元;被告人張合貴非法獲利人民幣327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等人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鎮勾里村高架橋下被告人李峰和李某2(在逃)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期間,被告人顧成帥、顧祥祥和汪某、劉某1等駕駛滬B×××××、滬B×××××、滬D×××××大貨車,多次將其運送至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8號地塊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鋼筋共計約50噸,合計價值人民幣22250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姚繼彩等人受雇在浙江省桐鄉市德勝路77號被告人姚興剛和張某3(在逃)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期間,被告人顧成帥、顧祥祥和汪某、劉某1等駕駛滬B×××××、滬B×××××、滬D×××××大貨車,多次將其運送至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8號地塊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鋼筋共計約75余噸,合計價值人民幣33375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三、盜竊
(一)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陳虎等人受雇在上海市寶山區南汀路80號被告人陳文福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期間,共計竊得各類鋼材約7.03噸,價值人民幣33955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陳光緒、孫毅駕駛滬E×××××、滬B×××××大貨車,二次將其運送至新昌縣恒大悅瓏府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3.5噸,合計價值人民幣1743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2018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張義超駕駛滬E×××××號大貨車,將其運送至上海浦東新區書院鎮洋溢村桃園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1.83噸,合計價值人民幣885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沈勇、王永剛駕駛滬B×××××號大貨車,二次將其運送至上海地質勘探工程公司上海寶山區淞濱支路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1.7噸,合計價值人民幣767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二)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等人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鎮勾里村高架橋下被告人李峰和李某2(在逃)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
2018年10月初、10日、25日,被告人耿天兵、張勇、劉現保分別駕駛浙A×××××、浙A×××××號大貨車,三次將其運送至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融創微風之城、杭州市余杭區臨平街道320國道邊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4.15噸,合計價值人民幣20534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其中被告人張勇二次竊得鋼筋共計1.65噸,價值人民幣12749元;被告人劉現保一次竊得鋼筋共計1.5噸,價值人民幣7785元。
(三)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姚繼彩等人受雇在浙江省桐鄉市德勝路77號被告人姚興剛和張某3(在逃)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竊取車內待運各類鋼材,共計價值人民幣138972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陳光緒、孫毅駕駛滬E×××××、滬B×××××大貨車,十余次將其運送至新昌縣恒大悅瓏府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20余噸,合計價值人民幣9960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2018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湯明杰駕駛皖P×××××大貨車,三次將其運送至湖州市織里珍貝城市廣場、湖州市萬馬智能制造項目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230根(每根9米),合計價值人民幣994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3、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劉建設駕駛浙A×××××大貨車,三次將其運送至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花烏線橋梁工地、湖州市塘棲鎮河西埭西側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251根(每根9米),合計價值人民幣2590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4、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阮錦林、肖新峰駕駛浙E×××××號大貨車,將其運送至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花烏線橋梁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43根(每根9米)約0.74噸,合計價值人民幣352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018年9月6日、11日、26日、10月19日、11月5日、16日、26日、12月25日,被告人汪廣西、班東、陳光緒、孫毅、沈勇、阮錦林、肖新峰、張翔、耿天兵、劉現保、張義超分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9月7日、18日、27日、10月1日、18日、26日、11月14日、15日,被告人姚繼彩、李效杰、張強、簡海江、凡天永、陳文福、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湯明杰、王永剛、姚興剛、劉亮、劉榮、劉建設、陳虎、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李峰、解衛浩、胡坤陽、侍光躍、程衛星、張勇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證言、失竊證明、出庫單、合同復印件、送貨單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廣西、班東、陳光緒、孫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光緒、孫毅、姚興剛、姚繼彩、陳文福、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李效杰、張強、簡海江、凡天永、劉亮、劉榮、陳虎、劉建設、阮錦林、肖新峰、湯明杰、沈勇、王永剛、張義超、耿天兵、張勇、劉現保、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其中陳光緒、孫毅、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姚繼彩、姚興剛數額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翔、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姚興剛、姚繼彩、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私財產,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繼彩、凡天永、張強、李峰、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孫毅、班東、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陳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姚興剛、凡天永是累犯。被告人姚興剛、姚繼彩、孫毅、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故對上述各被告人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姚興剛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姚興剛認罪認罰,愿意退賠,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光緒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為1、陳光緒在合同詐騙中系從犯;2、陳光緒帶領公安人員不僅抓獲了同案犯,還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3、陳光緒系自首,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已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孫毅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孫毅系自首、從犯、初犯,自愿退贓1萬元,悔罪態度明顯,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姚繼彩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姚繼彩系從犯、坦白、初犯,法律意識淡薄,認罪態度好,建議寬大處理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顧成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顧成帥系初犯、坦白,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凡天永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認為凡天永的犯罪時間是2018年七八月到被抓,凡天永系從犯、坦白,愿意退贓,建議最大幅度地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文福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陳文福幫助他人實施盜竊,是從犯,系坦白、初犯,愿意退贓,有悔罪表現,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汪廣西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汪廣西系自首、從犯、初犯,主動退贓20萬元,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班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班東系從犯、自首、初犯,積極退贓,悔罪態度明顯,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張翔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張翔系自首、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獲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李峰系從犯、坦白、初犯,已退贓,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效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認為李效杰的作案時間從2018年5月起,之前的盜竊數額應扣除,系從犯、坦白,自愿認罪,無前科,其家屬已退賠一萬多元,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認為張強的盜竊金額系較大,系從犯、坦白,已退贓17500元,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簡海江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認為簡海江入職時間是2018年6月初到9月7日,涉案金額系較大,系從犯、坦白、初犯,當庭認罪認罰,退贓1萬元,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榮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認為劉榮在2018年6月才參與犯罪,涉案金額系數額較大,系從犯、初犯,當庭認罪認罰,已退贓9000元,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劉亮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劉亮系從犯、坦白、初犯,參與時間短,已退贓,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解衛浩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解衛浩系從犯、坦白、初犯,在犯罪中沒有獲利,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坤陽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胡坤陽系從犯、坦白、初犯,應扣除沒有參與犯罪部分,當庭認罪認罰,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程衛星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程衛星系坦白、從犯、初犯,參與時間短,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侍光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侍光躍系從犯、初犯,參與時間短,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顧祥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顧祥祥系從犯、坦白、初犯,有悔罪表現,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合貴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張合貴系初犯、坦白、從犯,已退贓32700元,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陳虎系坦白、從犯、初犯,參與時間不長,獲利較小,積極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建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劉建設系初犯、坦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建議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耿天兵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耿天兵系自首、初犯,全部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彭戴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彭戴民系從犯、坦白、初犯,當庭認罪認罰,參與時間短,部分犯罪金額不應計算在內,已全部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王顯友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王顯友系坦白、從犯、初犯,參與時間短,涉案金額小,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白良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白良明系坦白、從犯、初犯,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湯明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湯明杰系坦白,涉案金額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當庭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張勇系坦白、從犯,無前科,當庭認罪認罰,已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沈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沈勇系自首、初犯,盜竊金額小,已退贓4400元,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永剛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王永剛系初犯、坦白,當庭認罪認罰,已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張義超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張義超系自首,盜竊金額少,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劉現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劉現保系自首、初犯,當庭認罪認罰,已退贓7785元,建議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肖新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肖新峰系坦白、初犯,已全部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阮錦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其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認為阮錦林系自首,盜竊數額小,已退贓,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
一、合同詐騙
上海實寧貿易有限公司系新昌縣恒大悅瓏府項目的鋼筋供應商,并簽訂供貨合同。2018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汪廣西作為新昌縣恒大悅瓏府工地鋼筋供應商上海實寧貿易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發現該工地沒有安裝地磅、驗收鋼筋手續存在紕漏之后,利用職權之便,與被告人班東、陳光緒、孫毅等人采用制作假出庫單、假鋼筋標簽,在運輸鋼筋途中將原始出庫單、鋼筋標簽更換為假的出庫單和鋼筋標簽,并以虛增出庫單向工地承建方結算貨款。通過上述方式虛增鋼筋共計20余噸,合計騙得價值人民幣91600余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班東處扣押便簽本一本、空白三聯單十三份、出庫單打印件八張、中國建設銀行卡三張、招商銀行卡二張、興業銀行卡一張、針式打印機一臺、熱敏打印機一臺、空白鋼筋標簽三卷、印章三枚。2018年9月14日,孫某1為被告人汪廣西向公安機關退贓2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光緒、汪廣西、班東、孫毅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1、壽某、倪某、馬某、徐某1、沈某、戴某、劉某2、張某1、俞某、孫某1、張某2、曹某的證言,失竊證明,出庫單,送貨單,倉儲發貨單,農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回單,泰隆銀行電子回單等,材料買賣合同復印件,扣押清單,繳款票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職務侵占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張翔利用其為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8號地塊收料員的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和汪某、劉某1(另案處理),采用運輸鋼筋途中截留車內待運鋼材以低于市場價販賣給桐鄉市德勝路77號、德清市新安鎮勾里村高架橋下倉庫,共計截留鋼材125余噸,價值人民幣約556250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75000元。其中被告人張翔非法獲利人民幣約149500元,被告人顧成帥非法獲利人民幣約15萬元,被告人顧祥祥非法獲利人民幣21600元,被告人張合貴非法獲利人民幣327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峰(系倉庫保管員)、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鎮勾里村高架橋下李效義(另案處理)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期間,被告人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和汪某、劉某1等人駕駛滬B×××××、滬B×××××、滬D×××××大貨車,多次將其運送至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8號地塊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鋼筋共計約50噸,合計價值人民幣22250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姚繼彩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桐鄉市德勝路77號被告人姚興剛和張彩峰(另案處理)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期間,被告人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和汪某、劉某1等人駕駛滬B×××××、滬B×××××、滬D×××××大貨車,多次將其運送至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8號地塊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鋼筋共計約75余噸,合計價值人民幣33375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顧成帥處扣押蘋果X手機一只;從被告人李峰處扣押人民幣23萬元、筆記本一本、10月份往來數據三張、10月份生活支出明細單一張;從被告人張翔處扣押人民幣199500元、顧祥祥處扣押人民幣21600元、張合貴處扣押人民幣32700元、劉某1處扣押人民幣1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興剛、張翔、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姚繼彩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1、王某2、劉某1、汪某的證言,顧成帥與張翔、顧祥祥、張合貴、“平凡”、“仙人掌”、“留柱”之間的轉賬記錄、照片等,上海正疆實業有限公司送貨單,失竊證明,諒解書,村委會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盜竊
(一)2018年1月至8月,被告人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陳虎等人先后受雇在上海市寶山區南汀路80號被告人陳文福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期間,共計竊得各類鋼材約7.03噸,價值人民幣32065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陳光緒、孫毅駕駛滬E×××××、滬B×××××大貨車,二次將其運送至新昌縣恒大悅瓏府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3.5噸,合計價值人民幣1554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2018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張義超駕駛滬E×××××號大貨車,將其運送至上海浦東新區書院鎮洋溢村桃園工地何某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1.83噸,合計價值人民幣885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沈勇、王永剛駕駛滬B×××××號大貨車,二次將其運送至上海第一海洋地質工程有限公司吳某西塊90地塊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1.7噸,合計價值人民幣767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文福處扣押筆記本一本、黑色蘋果手機一只、螺紋鋼三件、盤螺紋鋼六件、航吊車四臺、打包機二臺、抽鋼筋設備一臺;從被告人沈勇處扣押人民幣4400元、張義超處扣押人民幣5500元、白良明處扣押人民幣1500元、彭戴民處扣押人民幣2500元、王顯友處扣押人民幣2800元、陳虎處扣押人民幣2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光緒、孫毅、張義超、沈勇、王永剛、陳文福、王顯友、白良明、彭戴民、陳虎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人高某1、李某1、孫某2的證言,失竊證明,扣押清單,營業執照復印件,吳某90地塊3#樓地庫材料用量單,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峰(倉庫保管員)、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鎮勾里村高架橋下李某2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截留車內待運鋼材。
2018年10月初、10日、25日,被告人耿天兵、張勇、劉現保分別駕駛浙A×××××、浙A×××××號大貨車,三次將其運送至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融創微風之城、杭州市余杭區臨平街道320國道邊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鋼筋共計4.15噸,合計價值人民幣20534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其中被告人張勇二次竊得鋼筋共計1.65噸,價值人民幣12749元;被告人劉現保一次竊得鋼筋共計1.5噸,價值人民幣7785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峰處扣押航吊車一臺、打包機一臺、調直機一臺、鋼筋鉗三把、撬棒五根、鋼筋剪三把、切割機一臺、電子吊秤一臺、直徑12毫米長9米鋼筋二百根、直徑6.5毫米鋼筋三件七噸、木條二百二十六根;從被告人耿天兵處扣押人民幣11000元、張勇處扣押人民幣900元、劉現保處扣押人民幣6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耿天兵、張勇、劉現保、李峰、胡坤陽、解衛浩、程衛星、侍光躍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2、彭某的證言,證明,浙江升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供貨臺帳,送貨單,失竊證明,湖州交投公司送貨單,扣押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姚繼彩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桐鄉市德勝路77號被告人姚興剛和張某3經營的倉庫內,采用剪切、抽取鋼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為駕駛卡車來該倉庫的司機竊取車內待運各類鋼材,共計價值人民幣128165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陳光緒、孫毅駕駛滬E×××××、滬B×××××大貨車,十余次將其運送至新昌縣恒大悅瓏府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20余噸,合計價值人民幣8880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2018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湯明杰駕駛皖P×××××大貨車,三次將其運送至湖州市織里珍貝置地廣場、湖州市萬馬智能智造產業園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230根(每根9米),合計價值人民幣994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3、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劉建設駕駛浙A×××××大貨車,三次將其運送至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花烏線橋梁工地、湖州市塘棲鎮河西埭西側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251根(每根9米),合計價值人民幣2590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4、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阮錦林、肖新峰駕駛浙E×××××號大貨車,將其運送至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花烏線橋梁工地的鋼筋(螺紋鋼)運至上述倉庫,采用抽取的方式竊得上述部分各類型號鋼筋共計43根(每根9米)約0.74噸,合計價值人民幣352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將剩余鋼材放回大貨車內運至工地。
2018年9月6日、11日、26日、10月19日、11月5日、16日、26日、12月25日,被告人汪廣西、沈勇、阮錦林、肖新峰、張翔、耿天兵、劉現保、張義超分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陳光緒、孫毅自動投案后供述了盜竊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班東自動投案;2018年9月7日、18日、27日、10月1日、18日、26日、11月14日、15日,被告人姚繼彩、李效杰、張強、簡海江、凡天永、陳文福、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湯明杰、王永剛、姚興剛、劉亮、劉榮、劉建設、陳虎、顧成帥、顧祥祥、張合貴、李峰、解衛浩、胡坤陽、侍光躍、程衛星、張勇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姚繼彩處扣押抽鋼筋機一臺、航吊機四臺、鋼筋打包機一臺、直徑12毫米螺紋鋼二件、直徑16毫米螺紋鋼二件、直徑25毫米螺紋鋼一件、直徑6毫米盤螺紋鋼半卷、撬桿四根、鋼絲繩十三根、鋼筋剪五把;從劉榮處扣押人民幣9000元、湯明杰處扣押人民幣5120元、阮錦林處扣押人民幣2000元、劉建設處扣押人民幣20100元、李效杰處扣押人民幣1萬元、解衛浩處扣押人民幣7000元、劉亮處扣押人民幣14000元、張強處扣押人民幣17500元、簡海江處扣押人民幣1萬元。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陳光緒家屬向本院退贓人民幣9萬元、孫毅家屬退贓人民幣27030元、耿天兵退贓人民幣8034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光緒、孫毅、湯明杰、劉建設、阮錦林、肖新峰、姚興剛、姚繼彩、張強、凡天永、李效杰、簡海江、劉亮、劉榮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陸某1、陳某、王某3、高某1、陸某2、蔡某、徐某2、魏某、凌某、侯某、朱某的證言,抓獲經過,證明,浙江升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供貨臺帳,送貨單,失竊證明,湖州交投公司送貨單,廠房租賃合同,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清點記錄,搜查筆錄及照片,辯認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光盤,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鋼筋現貨交易平臺的參考價格,情況說明,檢查報告,新昌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情況說明,店集派出所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姚興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光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孫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姚繼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顧成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
六、被告人凡天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前犯搶劫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六個月二十二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六個月二十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陳文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汪廣西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九、被告人班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被告人張翔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被告人李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二、被告人李效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三、被告人張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四、被告人簡海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五、被告人劉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六、被告人劉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七、被告人解衛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八、被告人胡坤陽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十九、被告人程衛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被告人侍光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一、被告人顧祥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十二、被告人張合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十三、被告人陳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四、被告人劉建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五、被告人耿天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六、被告人彭戴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七、被告人王顯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八、被告人白良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十九、被告人湯明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被告人張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一、被告人沈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二、被告人王永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三、被告人張義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四、被告人劉現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五、被告人肖新峰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六、被告人阮錦林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十七、責令被告人汪廣西、陳光緒、孫毅、班東退賠中興建設有限公司新昌恒大悅瓏府項目部人民幣九萬一千六百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
三十八、責令被告人顧成帥、張翔、顧祥祥、張合貴、李峰、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退賠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部人民幣二十二萬二千五百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責令被告人顧成帥、張翔、顧祥祥、張合貴、姚興剛、姚繼彩、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退賠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區臨平開發區越秀悅見山項目部人民幣三十三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不足部分一萬九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人姚興剛、顧成帥負責退賠。
三十九、責令被告人陳文福、陳光緒、孫毅、陳虎、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退賠中興建設有限公司新昌恒大悅瓏府項目部人民幣一萬五千五百四十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責令被告人陳文福、張義超、陳虎、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退賠被害人何某人民幣八千八百五十五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責令被告人陳文福、沈勇、王永剛、陳虎、白良明、王顯友、彭戴民退賠上海第一海洋地質工程有限公司吳淞西塊90地塊項目部人民幣七千六百七十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
四十、責令被告人李峰、耿天兵、張勇、劉現保、侍光躍、解衛浩、程衛星、胡坤陽退賠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融創微風之城項目部、杭州市余杭區臨平街道320國道邊工地人民幣二萬零五百三十四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
四十一、責令被告人姚興剛、陳光緒、孫毅、姚繼彩、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退賠中興建設有限公司新昌恒大悅瓏府項目部人民幣八萬八千八百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責令被告人姚興剛、湯明杰、姚繼彩、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退賠湖州市織里珍貝置地廣場、湖州市萬馬智能智造產業園項目部人民幣九千九百四十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責令被告人姚興剛、劉建設、肖新峰、阮錦林、姚繼彩、凡天永、張強、簡海江、李效杰、劉榮、劉亮退賠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花烏線橋梁工地、湖州市塘棲鎮河西埭西側工地項目部人民幣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從扣押在案的款項中支付。不足部分一萬二千一百四十五元由被告人姚興剛負責退賠。
四十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班東處扣押的作案工具便簽本一本、空白三聯單十三份、出庫單打印件八張、針式打印機一臺、熱敏打印機一臺、空白鋼筋標簽三卷、印章三枚;從被告人顧成帥處扣押的作案工具蘋果X手機一只;從被告人陳文福處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蘋果手機一只、航吊車四臺、打包機二臺、抽鋼筋設備一臺;從被告人李峰處扣押的作案工具航吊車一臺、打包機一臺、調直機一臺、鋼筋鉗三把、撬棒五根、鋼筋剪三把、切割機一臺、電子吊秤一臺、木條二百二十六根;從被告人姚繼彩處扣押的作案工具抽鋼筋機一臺、航吊機四臺、鋼筋打包機一臺、撬桿四根、鋼絲繩十三根、鋼筋剪五把,均由扣押單位予以沒收,依法處置后上繳國庫。
四十三、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文福處扣押的贓物螺紋鋼三件、盤螺紋鋼六件;從被告人李峰處扣押的贓物直徑12毫米長9米鋼筋二百根、直徑6.5毫米鋼筋三件七噸;從被告人姚繼彩處扣押的贓物直徑12毫米螺紋鋼二件、直徑16毫米螺紋鋼二件、直徑25毫米螺紋鋼一件、直徑6毫米盤螺紋鋼半卷,均由扣押單位予以沒收,依法處置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俞強
人民陪審員黃官偉
人民陪審員陳鶴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阿瑋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