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越城支行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6民轄終158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責任人:盛興剛
上訴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越城支行、原審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郵政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9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訴稱,本案雖然有兩個被告,但被上訴人以“2015年12月15日,郵政玉林路分公司出具郵件丟失確認函,確認該郵件丟失”作為訴請賠償的主要理由。為便于查清事實,本案應由廣西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管轄。且一審裁定所列當事人僅有被上訴人和上訴人,沒有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本案被告是上訴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則本案應移送至廣西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廣西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紅波
審判員李丹丹
審判員謝檬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杜奕靈
書記員趙海琴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