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爽與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303民初9776號
判決日期:2020-04-15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爽與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渠海瞻,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俊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現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3739.89元,由被告按5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賠償36869.94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3日20時50分,趙爽夜間駕駛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趙某2、趙某1沿南陽市杜詩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南陽市××詩路××小區北門××處,撞在限高架支柱上,造成趙某1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趙爽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作出第4113011201800011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在施工作業完畢后,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未消除安全隱患,是造成該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趙爽負主要責任。因原、被告無法就該事故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辯稱,一、答辯人首先對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雖然答辯人是該道路工程的承建方,由于該工程已經完工并正常通車,事發路段道路寬闊平坦,地面整潔無任何留雜物,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二、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由于原告趙爽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導致的,不應由無辜的答辯人承擔責任;三、答辯人承建的杜詩路建設工程是民生公益工程,不具有營利性,為了兼顧老百姓通行方便的利益和安全責任、道路保護考慮,答辯人設置限高架并同時做好了多項安全防護措施;四、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缺乏依據且要求數額和標準過高;五、答辯人從人道主義考慮,愿對原告損失進行部分補償。
經理査明,2018年10月3日20時50分許,原告趙爽夜間醉酒駕駛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趙某2、趙某1沿南陽市杜詩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南陽市××詩路××小區北門××處,撞在限高架支柱上,造成其中一個乘坐人趙某1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原告趙爽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0月22日,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作出第411301120800011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趙爽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2和趙某1無責任。
事故發生當天,原告趙爽被送往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其入院診斷為: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左頂部硬膜外血腫、左側頂骨、蝶骨大翼骨折、左頂部頭皮血腫。經過治療,2018年10月25日原告趙爽出院。至此,原告趙爽共住院22天,支付醫療費25408.93元。
2018年11月8日,原告趙爽因頭疼頭暈癥狀仍有殘留進入南陽崔樹平骨傷醫院住院治療。其入院診斷為:1.硬膜外血腫;2.顱骨骨折;3.頭皮血腫;4、癲癇。經過治療,2018年11月22日原告趙爽出院,出院診斷同入院診斷。至此,原告趙爽共住院14天,支付醫療費2411元(2191元+220元)。
2019年4月1日,本院委托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趙爽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咨詢。2019年4月2日,該所出具宛溯司鑒所【2019】臨咨字第249號臨床咨詢意見書,咨詢意見為:趙爽的誤工期為200天、護理期為70天、營養期為70天。原告趙爽支付鑒定費600元。
原告趙爽戶籍地及居住地為南陽市××區七里園鄉××組,南陽市臥龍區七里園鄉大屯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原告趙爽所居住的轄區在南陽市城區規劃內。自2007年起原告趙爽在七里園鄉大屯街經營洪都電動車專賣店主要經營買賣、維修電動車。
本次事故發生地點系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負責施工的“南陽市杜詩路道路工程”項目,被告在事故發生地點設置了高2.2M的限高桿。
原告趙爽因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駕駛證注銷的情況下,夜間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被害人趙某1和趙某2,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19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像1303刑初13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趙爽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另查明,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收入為45677元/年,批發、零售業收入為46683元/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病歷、醫療費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七里園鄉大電村居民委員會證明、(2019)豫1303刑初133號刑事判決書、現場照片等證據佐證,在庭審中均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出示,并經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已記錄在卷,足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向原告趙爽支付賠償金10678元;
二、駁回原告趙爽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元,減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趙爽負擔327元,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負擔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楊
判決日期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