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瑞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思思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381執403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15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天瑞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謝思思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溫瑞商初字第02898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14年10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謝思思向申請執行人償付代償款36478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后,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提供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通知書,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財產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但被執行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亦未申報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職權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及登門臨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機構、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車輛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并走訪了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戶籍地,向村居干部、周邊鄰居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及去向。查明:一、被執行人謝思思名下或未開設賬號,或賬號僅有小額存款,均無執行價值。二、被執行人謝思思名下在瑞安市范圍內無不動產登記信息。三、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四、被執行人名下無工商登記信息。五、被執行人在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無財產,且無法聯系。六、被執行人謝思思另有債務在本院立案執行,案件均已程序終結。
就本院前期查封、凍結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書面向本院申請續封或續凍,逾期未申請續封或續凍最終導致無法執行的,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以上事實有查詢房地產函、“點對點”、“總對總”查詢清單、談話筆錄,現場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證。
因被執行人謝思思違反財產申報制度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院申報財產情況,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財產申報義務,本院依法于2019年06月28日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并通報公安部門予以布控。若布控期限內無結果,申請執行人可書面向本院申請繼續布控。目前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并申請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判決結果
本院(2019)浙0381執4036號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請求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群
審判員吳國豪
審判員楊偉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書記員韓偉偉
判決日期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