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203執3625號
判決日期:2020-04-14
法院: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應群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401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應群亞返還申請執行人貨款本金2150613.04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執行,并于同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給付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調查了被執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應群亞有銀行存款,本院已凍結,并扣劃余額4749.8元。
此外,因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應群亞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消費、罰款措施。
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案件執行情況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其沒有異議。本案已執行到4749.8元,優先償付訴訟費、執行費后,申請執行人未實現債權。
綜上,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應群亞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朱淑君
執行員楊晨炯
執行員張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書記員張俊淦
判決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