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添海與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81民初6346號
判決日期:2020-04-14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添海與被告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添海、被告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圣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添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1448.4元。事實與理由:2002年1月4日,原、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購買位于瑞安市,建筑面積為110.27平方米,價格為297808元。被告稱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方式取得。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并居住使用至今。2019年4月份,原告欲出賣訴爭房屋,經住建部門了解,該房屋土地使用權并非為出讓取得,而是劃撥取得。原告如果交易房屋,尚需支付40%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原告的房屋位置,尚需支付101448.4元的土地出讓金,該房屋才可以轉為出讓,方可上市交易。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要求其承擔該土地出讓金,但被告卻不予以理會原告故起訴。訴訟過程中,原告陳添海以自己已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99040元為由,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9040元。
被告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與被告的前身浙江天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4日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屬實,被告已依約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及土地權屬證書。2、原告的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時間是2005年12月27日,土地使用權證清楚載明使用權類型是劃撥。如果原告認為土地使用權應當為出讓而非劃撥,其自身權益受到了侵害,應當及時向被告提出采取補救措施的要求,故從2005年12月27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F原告于2019年4月14日起訴,明顯早已過所說過你是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訴稱2019年4月份才知道是劃撥土地,顯然是不屬實的。3、退一步講,如果原告在2005年12月拿到土地使用權證后立即要求被告采取補救措施,按照當時的政策,轉為出讓的成本是相當低的,畢竟涉案房產的總價值也才297808元,現在過去將近15年時間,房地產價值不知攀升了多少倍,土地價值也水漲船高,自然所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大幅上漲。對于該部分擴大的損失,也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4、根據原告提交的原告與案外人任國領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約定劃撥轉出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原告交納,即是原告與案外人任國領自愿協商的結果,并非必然要由原告支出的費用。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2年1月4日,原告陳添海(下述合同中稱買受人)與被告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浙江天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述合同中稱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載明: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規劃用途為舊城拆遷。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天成小區1號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瑞規建批字2000(3101)第009號,施工許可證號為瑞字建施字(2000)第077……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1幢2單元701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屬框架結構,層高為3米,建筑層數地上7層。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該商品房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110.27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99.097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11.173平方米。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2700元,總金額人民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零捌元整。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購房款,被告依約交付涉案房屋。2002年6月4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原告名下;2005年12月27日,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登記在原告名下,載明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原告自認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一直由原告存放在家。2019年5月16日,原告與案外人任國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涉案房屋以1250000元出售給案外人任國領,該房過戶所產生的稅費、過戶稅由案外人任國領交納,劃撥轉出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原告交納。2019年6月6日,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繳款單號為3303810042190606026的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載明繳款人任國領陳貌,執行項目名稱補繳的土地價款,金額99040元,合同編號:玉海2019060023,地塊名稱:瑞安市玉海街道天成小區1幢2單元701室。2019年6月9日,原告通過其工商銀行賬號62×××98繳納上述補繳的土地價款99040元。
另查明:浙江天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名稱變更為浙江廣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廣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名稱變更為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添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76元,減半收取計1138元,由原告陳添海負擔(原告陳添海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來本院退回預交的受理費11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到本院領取上訴繳費通知書,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276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退少補),逾期不繳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潘仁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書記員鄭都
判決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