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市第二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損害賠償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111民初7752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燃公司)與被告南京市第二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二基公司)損害賠償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燃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鈞凱、吳娟娟,被告南京二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褚家華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依法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燃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237026.7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被告在浦口區點將臺路進行河堤加固打樁作業,將原告一條直徑200毫米、埋深7.8米的中壓穿越PE燃氣管線打斷,造成燃氣泄漏,導致大面積停氣超20小時。事后,原告第一時間組織力量搶修,但被告一直拒絕支付原告的搶救費用及燃氣損失,故訴至法院。
被告南京二基公司辯稱,被告作業進場后與原告進行聯系,原告通過測量儀探測出管道走向,然后分兩次交底,確認函寫明安全保護范圍為2米,管線安全控制范圍為5米,在管線范圍內施工,必須采取明挖方式施工。被告沒有在5米范圍內施工,是在9.2米施工的,責任不在被告,而是原告指示不明所造成的損失;同時原告損失的計算方法也不合理,沒有依據。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中燃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營業執照,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二、被告營業執照及企業信息,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三、損壞現場確認書(原件),證明被告的加害行為及損壞結果。被告于2017年11月13日10時34分在浦口區點將臺路朱家山河堤進行堤防加固打樁作業時,將原告建設并所有的一根直徑200毫米,埋深7.8米的中壓穿越聚乙烯燃氣管道損壞。接到報告后,原告派出搶修人員10名,車輛3臺趕到現場,發現燃氣管道已經被打破并正在泄漏燃氣,10時58分,原告關閉了上游供氣閥門。原告在現場向被告出具了《南京中燃天然氣管道損壞現場情況確認書》,被告對其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簽字蓋章予以確認,但表示搶修費用暫由原告墊付,等待搶修結束后統一進行結算。事后原告多次電話聯系被告的現場代表,均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
證據四、燃氣管道安全告知書(原件),證明原告已履行告知義務,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燃氣管道安全告知書》,就被告施工所涉及的管線和被告的安全注意義務進行了詳細說明,被告予以簽字確認,在第三段有約定被告施工前需提前與原告進行聯系,并確認管道位置等;
證據五、施工確認交底函(原件),證明原告已履行告知義務,被告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雙方簽署《燃氣管線第三方施工交底確認函》,原告在交底函的格式內容和補充說明中均要求被告在施工前應先人工探明我方燃氣管線位置,被告予以簽字確認。同時,根據《確認函》顯示,被告并未按照《燃氣管道安全告知書》的要求向原告提供其工程建設申請和施工方案;
證據六、點將臺中壓燃氣管道搶修預算書(原件),證明原告的全部損失,本預算書根據《中燃集團建筑安裝工程綜合價格》(2015)V1.1版,結合2017年財年系數編制,反映了本次事故的全部損失為237026.74元;
證據七、搶修工程施工協議(復印件)及付款、驗收憑證(原件),證明原告實際支出的搶修費用,事故發生后,為了保障附近工商業用戶的用氣安全,原告委托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晨宏遠公司,原中燃宏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展開搶修工程,施工費用13113.91元;
證據八、搶修工程領料單(原件),證明原告實際支出的搶修主材費用29106.78元;
證據九、南京市物價局關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氣延伸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寧價工[2007]288號),證明原告此次事故的秒漏氣量達35.5204立方米。原告工業用氣價格為3.678元/立方米,故本次事故原告實際氣損為195966.05元。
被告南京二基公司質證意見:對原告的證據一、二、三、四、五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六的預算書則認為是原告單方面計算,缺乏科學依據,搶修費和材料費是13113.91元無異議,搶修預算書中氣損195066.05元有異議,價格不應按工業用氣價格每立方米3.678元計算,應該按照民用每立方米2.58元計算,2、損失的氣量53280.6立方米,按照管徑、流量、時間來計算損失氣量,管道埋深在7.8米的深度下,流量不能按照正常流量計算,時間可以查出來的;對證據七施工協議書是原告單方制作,真實性無異議,因為是搶修工程,對付款申請書也無異議,且搶修單位和原告方是關聯企業。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照片一張(打印件),照片中的一道白線是原告在被告施工前劃的一個基準線;
證據二、監理劉賢玉出具的證明(原件),被告在5米范圍內沒有施工;
證據三、維修燃氣管道配合及損失清單及照片15張,事故發生后,被告也配合進行搶修共支出47618.1元,被告也沒有票證,只有表格。
原告質證意見:當時只是確定了一個點;根據原告證據五反映劉賢玉是建設單位的人不是監理單位的人,建設單位是浦口交通集團;對證據三中所列費用不予認可,且也沒有其他票證相印證。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提供的證據六系單方制作,但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原告其他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經原告質證,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與本案具有一定關聯性,劉賢玉系建設單位人員,其證明系證人證言,與本案具有一定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證據三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燃氣管線安全告知書,管線情況:施工區域內有被告公司1條天然氣管線,壓力等級為市政中壓,設計壓力0.4Mpa,管徑為PE200毫米,敷設方式為直埋/穿越頂管,管線安全保護范圍為2米,管線安全控制范圍為5米,管線覆土深度和具體位置需現場現場人工開挖探坑予以明確,開挖前請務必通知原告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原告現場交底后,就管線具體位置和埋深,被告安排人員人工開挖探查或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勘測單位對管線進行探測,在確定管線具體位置后方可施工。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施工交底確認函,交底內容:1、項目名稱為車站后平改立朱家山河堤防加固工程,施工區域為點將臺臺路,施工時間為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3日,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未提供燃氣公司。2、施工區域內有原告1條天燃氣管線,壓力等級為市政中壓,設計壓力為0.4Mpa,管徑為PE200毫米,敷設方式為直埋/穿越頂管,管線安全范圍為2米,管線安全控制范圍為5米。3、燃氣管線已投運。4、被告施工時嚴格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占壓、爆破、取土、動用明火及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5、該區域管線覆土深度以實際人工探管為準。另補充:1、先人工探出原告燃氣管線后方可施工;2、施工時,原告管線上方和周圍嚴禁使用機械作業;3、施工結束時禁止使用混凝土包封;4、交底函有效時間為一個月;5、嚴格按照補充說明執行,切記。
2017年11月13日10時34分,被告在浦口區點將臺處進行打樁施工,造成原告燃氣管道被打破,引起燃氣泄漏。被告公司在原告出具的天然氣管線損壞現場情況確認書上蓋章確認。
事故發生后,原告向集團公司領取了搶修材料,金額為29106.78元。
2017年11月14日,原告與中晨宏遠公司簽訂了搶修工程施工協議書,約定由中晨宏遠公司為原告搶修點將臺中壓燃氣管道搶修工程,合同金額為13113.91元。2018年5月24日,中晨宏遠公司向原告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金額為13113.91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對中晨宏遠公司的搶修工程進行了驗收。2018年6月7日,原告向中晨宏遠公司支付維修費13113.91元。
在被告進行河堤加固施工時,原告通過測量儀器對地下敷設管線進行了測量,并用白石灰線在地面上標出了燃氣管線的具體位置。被告施工作業距離原告測量的燃氣管線標示外約9米左右。
事故發生后,被告組織人員、機械設備對原告破損的管線進行了搶修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2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856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18
合議庭
審判員張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維超
書記員徐喬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