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與宋朋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85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訴被告宋朋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被告: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3226.07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委托代理人王超舉到庭,被告宋朋冉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2019年3月26日6時3分許,駕駛人宋朋冉駕駛豫H×××××號輕型普通貨車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連霍向南上橋口路西時,車上物品與限高桿發生碰撞,導致限高桿損壞,經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認定,豫H×××××號輕型普通貨車的駕駛人宋朋冉負事故全部責任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甲方)于當日和河南一銘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限高架搶修合同,搶修價格以甲乙雙方結算后確認的結算書價格為準,2019年4月22日雙方出具結算書,結算價格為43226.07元
判決結果
被告宋朋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226.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宋朋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楊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周培敬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