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美與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504民初385號
判決日期:2020-04-11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宏美與被告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生集團)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宏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被告力生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饒雙為、陶良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宏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力生集團賠償陳宏美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0184.54元;2.判令力生集團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在被告處搬桌子時受傷,雙方協商未果。
力生集團辯稱:被告已發放療傷停工期間工資,不存在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依據;被告為原告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原告本人有過失等。
查明:陳宏美是力生集團退休返聘員工,在馬鋼辦公大樓從事服務保潔工作。2019年4月10日,陳宏美在會議室搬運桌子時,不慎被桌子砸傷右足足背,后經十七冶醫院診斷為右足小趾骨折伴挫裂傷。予以石膏固定。2019年6月24日陳宏美第三次到十七冶醫院復診時骨折線消失。
2019年4月至7月的工資力生集團已發放給陳宏美。
力生集團向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就陳宏美出險事項賠付5282.78元。此款已匯入陳宏美賬戶。
2019年8月2日,經安徽江東司法鑒定所鑒定,陳宏美誤工期限為120日、營養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60日。
上述事實,有工資發放材料、保險公司理賠材料、安徽江東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本院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陳宏美668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2元,由馬鞍山力生生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0元,陳宏美負擔1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千里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孫惠娟
判決日期
20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