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時代華奧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22民初3231號
判決日期:2020-04-10
法院:連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時代華奧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華奧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閩0102民初7377號民事裁定書,本案移送連江縣人民法院處理。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閩0122民初4184號民事判決書。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閩01民終3101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時代華奧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應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廣告款150000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18年6月30日,為27739.7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18日、4月24日、6月12日、7月18日,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分別在《福州晚報》T19、A6、A1和A22版面上刊登關于中國貴谷的廣告及軟文。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簽訂《中國貴谷項目福州晚報廣告投放合同》(下稱《廣告投放合同》),確認上述廣告款總計15萬元,實行一次性結算。《廣告投放合同》簽訂后,被告應在《廣告投放合同》約定的全部廣告發布結束后三個月內結算廣告款,原告提供等額的廣告業發票后,被告將該款項匯入原告指定賬戶等。經核實,在原告為被告在《福州晚報》上投放關于中國貴谷項目的上述商業廣告及軟文之后,被告本應于2014年10月18日之前結算廣告款15萬元,并將該款項匯入原告指定賬戶。但是,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上述廣告款。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進行催討,均未果。2018年3月1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師函》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拖欠的廣告款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原告,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因被告拒收被退回。原告認為,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投放廣告的義務,被告應當依約履行支付相應廣告款的義務,被告未如期向原告支付廣告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那么,被告除了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廣告款15萬元之外,還應依法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利息。
時代華奧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1.報業傳媒公司主張的150000元廣告款及利息因訴訟時效已屆滿而不受法律保護,時代華奧公司對報業傳媒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有權不予履行。根據《中國貴谷項目福州晚報廣告投放合同》約定,時代華奧公司應于2014年10月18日向報業傳媒公司支付廣告款150000元。報業傳媒公司自2014年10月18日起即明知其合法權利受到損害,該筆款項的訴訟時效已于2016年10月18日屆滿。報業傳媒公司在前述訴訟時效期間內,從未要求時代華奧公司支付訴爭廣告款。《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法總則》第19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即2017年10月l日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報業傳媒公司單方委托律師向時代華奧公司發出《律師函》,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有效期內,債權人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并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后果。時代華奧公司從未收到,也不同意和認可報業傳媒公司單方委托律師在訴爭款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二年,于2018年5月25日發出的《律師函》。《律師函》所附的EMS面單上沒有加蓋郵局的郵戳,收件人地址不是時代華奧公司的法定住所地連江縣或報業傳媒公司明知的涉案廣告項目所在地連江縣。報業傳媒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時代華奧公司已經收到或者應當收到前述《律師函》,報業傳媒公司更不能證明時代華奧公司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又與報業傳媒公司重新確認并同意履行訴爭廣告款。時代華奧公司對報業傳媒公司提供的《律師函》及對應的EMS郵寄面單的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予認可。綜上,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駁回報業傳媒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公開開庭審理,因被告時代華奧公司未到庭應訴,故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原告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提交的2014年4月17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7月17日的《福州日報社廣告承接以及廣告收入登記表》、2014年4月18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8日的樣報、《中國貴谷項目福州晚報廣告投放合同》、《律師函》及妥投憑證、被告法定代表人嚴敏向原告出具的名片、被告工商登記信息等資料,經審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18日、4月24日、6月12日、7月18日,報業傳媒公司分別在《福州晚報》T19、A6、A1、A22版刊登關于中國·貴谷的廣告及軟文。2014年9月,報業傳媒公司作為乙方與時代華奧公司作為甲方補簽一份《中國貴谷項目福州晚報廣告投放合同》,約定“……第一條、合作方式:甲方參與乙方四到七月版面特惠方案并于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投放福州晚報廣告。第二條、投放明細……共計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小寫150000元。……第五條、付款方式廣告款實行一次性結算。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在協議約定的全部廣告發布結束后三個月內結算廣告款,乙方提供等額的廣告業發票后,甲方將該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2018年3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嚴敏發出《律師函》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54元,由原告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菁
人民陪審員朱敏捷
人民陪審員陳麗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吳文婷
判決日期
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