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開渠、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511執恢189號
判決日期:2020-04-10
法院: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楊開渠與被執行人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要求其申報財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不動產、工商登記、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申請執行人楊開渠要求參與分配另案(2019)粵0511執1731號案件處置被執行人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與汕頭市精藝機械公司于1992年9月30日簽訂的《合同協議書》項下的權益以及在原汕頭市國土房產局1993年12月30日作出的[汕國土建(1993)90號]《關于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汕頭市精藝機械公司合建住宅樓用地的批復》項下的權益的所得價款,已去函要求參與財產分配。現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本案依法應予終結本次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少瓊
審判員盧俊生
審判員楊寧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佘璇
判決日期
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