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重重型機器有限公司與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yè)物資總公司等公司減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073號
判決日期:2020-04-09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重重型機器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yè)物資總公司、中國華源生命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上海一方慶利置業(y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方物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后,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之間無合同關系,也無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西五道口45號乙,本案應由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管轄權異議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中國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陳翔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沙芝瑜
判決日期
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