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潤欣運輸有限公司與閩晟集團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402民初4286號
判決日期:2020-04-09
法院: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宏潤欣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潤欣公司)與被告閩晟集團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晟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潤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緯銳、被告閩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向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宏潤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閩晟公司支付宏潤欣公司運費685150元及利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50%的標準計付,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閩晟公司還清運費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19年11月9日止的利息18628元),上述費用共計703778元;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閩晟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宏潤欣公司與閩晟公司簽訂《白湖亭河(螺洲大橋互通段)整治項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宏潤欣公司負責將白湖亭河(螺洲大橋互通段)的各類渣土(含淤泥)外運,各類渣土(含淤泥)約8萬立方米,期限為3個月。合同簽訂后,宏潤欣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渣土的運送,渣土外運工作完成后,宏潤欣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閩晟公司出具一份《工程結算書》,閩晟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對該渣土外運運費予以確認,合計5385150元。依據(jù)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第八條第2款關于運費支付的約定,雙方辦理完工程結算后,3個日歷日內閩晟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運費。因此,閩晟公司應當在2019年6月9日前付清全部運費,然截至現(xiàn)在,閩晟公司僅向宏潤欣公司共支付運費4700000元,仍余685150元未予支付。宏潤欣公司多次要求閩晟公司支付上述運費,但閩晟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拖欠運費685150元,按年利率4.35%加收50%標準計息。從2019年6月10日暫計至2019年11月9日,利息為18628元(685150元×4.35%×(1+50%)÷12×5≈18628元)。
閩晟公司辯稱,一、宏潤欣公司不按審批時間、路線進行渣土運輸、卸倒,不僅違反《白湖亭河(螺州大橋)整治項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義務,同時也違反《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管理辦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渣土處置違法行為的通告榕政[2017]1號文件要求,其訴訟目的是通過司法途徑將其違法行為合法化,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雙方簽訂的《白湖亭河(螺州大橋)整治項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土方的卸納點由宏潤欣公司自行負責(含審批路線)。為防止運輸車輛違法卸倒渣土,閩晟公司向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處簽署了聯(lián)合責任承諾書,并將該承諾書通知了宏潤欣公司。宏潤欣公司對市政府要求按審批路線運輸、傾倒渣土是明知的,卻不按審批路線運輸、卸倒渣土。因宏潤欣公司無法提供審批路線確認的GPS監(jiān)控統(tǒng)計的渣土量,雙方未對外運渣土進行結算,宏潤欣公司提供的沒有閩晟公司蓋章確認工程結算書也進一步證明雙方?jīng)]有結算。宏潤欣公司不按指定路線運輸、卸倒渣土,不僅違法也屬違約,現(xiàn)宏潤欣公司的行為致閩晟公司施工的工程量無法得到建設方和政府部門的確認,同時閩晟公司在宏潤欣公司的欺詐下付了數(shù)百萬費用。因宏潤欣公司違反約定,給閩晟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依約需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閩晟公司等待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門的最終審定,對最終損失保留向宏潤欣公司追償?shù)臋嗬6⒁蚝隄櫺拦镜倪`法和違約行為,雙方不具備結算的基礎,且也從未進行結算,其訴求支付運費及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另本案為運輸合同糾紛,退一步說,即使需要支付運輸費用,利息標準加收50%也無法律依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jīng)開庭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2018年6月,宏潤欣公司與閩晟公司簽訂《白湖亭河(螺洲大橋互通段)整治項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9月30日雙方簽訂《白湖亭河(螺洲大橋互通段)整治項目土方工程補充合同》,案涉合同約定宏潤欣公司負責將倉山區(qū)白湖亭河(螺洲大橋互通段)整治工程的各類渣土(含淤泥)外運,各類渣土(含淤泥)約8萬立方米,期限為3個月。雙方辦理完工程結算后,3個日歷天內閩晟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土方運輸工程款。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閩晟公司共計向宏潤欣公司支付了合同價款4700000元。2019年6月3日,宏潤欣公司出具《工程結算書》,結算書載明價款計5385150元,宏潤欣公司在《工程結算書》蓋章,宏潤欣公司代表王邦新簽字。2019年6月6日,閩晟公司員工葉德浩在《工程結算書》簽字確認。2019年10月22日,宏潤欣公司將閩晟公司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宏潤欣公司因本案申請財產保全,支付申請費4070元
判決結果
一、閩晟集團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宏潤欣運輸有限公司運費68515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68515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清運費之日止);
二、閩晟集團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宏潤欣運輸有限公司保全費用4070元;
三、駁回福建宏潤欣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38元,由閩晟集團城建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的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合議庭
審判長鄭芳遠
人民陪審員陳玉紅
人民陪審員傅文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鴻珊
判決日期
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