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國盛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民申745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盛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111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美公司申請再審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紀要》中第三部分明確違約方尚有合同解除權,那么對于守約方來說解除權是毫無疑問的。一、二審的思路是沒有違約所以沒有解除權。國盛公司不送審影片是個簡單事實,拖延多達數年,不能因為沒有約定期限就意味著這個義務的時間可以無限延長。法院可以在審理中結合實踐來確定一個合理期限,來判斷國盛公司是否違約。法院不能因為合同中沒有約定送審最后期限,就認定國盛公司拖延多年不送審的行為就判定為守約。就算一、二審故意回避這個問題或者審不清國盛公司是否違約,那么本案中合同已經形成了僵局這是個非常容易確認的事實。本案中,簽約使用的合同為國盛公司提供,里面明確約定了國盛公司負責發行,發行工作中涉及的具體工作,合同中故意模糊不清,條款對于送審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排除華美公司主要權利。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國盛影業提交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雙方明知使用陳冠希拍攝影片的風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華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請求駁回華美公司的再審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建玲
審判員彭紅運
審判員王士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娜
書記員周世文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