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才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301民初9169號
判決日期:2020-04-08
法院: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方才與被告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夏玥于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方才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貞,被告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峰,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鴻飛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胡方才以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系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當庭承諾由其承擔相關責任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這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胡方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方才工程款601604.74元;2.判決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方才工程欠款利息(工程欠款利息從2017年11月26日起以工程款601604.7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截止2019年8月11日應付的工程欠款利息為:63168.4元;3.判決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及工程欠款利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向胡方才承擔支付責任;4.訴訟費用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4年9月25日,案外人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辦學框架協議》(該合作辦學協議后在2014年11月19日雙方又進行了更改重新簽訂),雙方共同合作辦學。協議簽訂后,案外人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便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2日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協議規定了雙方之間的相關權利及義務。在上述協議簽訂后,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與胡方才簽訂了一份興義市民族幼兒師范學校《泥工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第一條工程概況約定了工程名稱:興義市幼兒師范學校,工程地點:興義市灑金教育城內,建筑總面積暫定約:叁萬陸千平方米;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界面、方式及工作內容:1、工程承包范圍:具體包含:食堂、宿舍樓、教學樓、行政樓、幼兒園工程施工設計圖紙表示泥工部分全部內容及變更設計修改。2、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以固定包干綜合單價承包給乙方。3、承包界面:……。4、分部工程內容:……。5、具體施工方法:……。第三條合同工程工期:1、合同工期日期:按照項目部工期安排執行,因暴雨天、施工道路中斷無甲供材料或人為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經甲方項目部現場簽證確認為準,工期相應順延。2、……。3、……。第四條工質量標準:……。第五條甲方責任及義務:……。第六條乙方責任及義務:……。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承包結算方式:合同考慮綜合平均價格包干,按圖紙建筑面積單價組價:45元/平方米及其它約定。第十條施工驗收:……。第十一條其他約定:1、……。2、……。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
上述《泥工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后,胡方才便組織相應的工程隊進場施工,直到2015年5月1日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知胡方才:說該工程的發包方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沒有按與其約定支付工程款,該工程無法繼續施工下去,通知胡方才停止施工。工程款的支付等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理完相關事宜后與胡方才進行結算,結算后將及時支付給胡方才。
胡方才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進行了施工結算,胡方才方所施工的工程款項應為781604.74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2月5日向胡方才支付了180000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胡方才的工程項為:781604.74元-180000元=601604.74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稱黔西南州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欠其該工程壹仟叁佰多萬元,待黔西南州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后其就把欠付胡方才的工程款601604.74元支付給胡方才。
對于該項目工程,2016年5月17日貴陽榮方建設有限公司與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付款協議關于“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停工并辦理工程結算事宜的會議紀要”中的約定第八條:審計結束后,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根據黔西南州審計局《審計報告》結果,在兩年內分四期支付工程結算款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9日,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達成(2016)黔23民初125號民事調解書,約定涉案工程由貴州酒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施工單位根據審計結果辦理結算,同時根據(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民事調解書,涉案工程已完成相關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及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已從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處受讓涉案工程業主(發包人)的相關權利義務,并已實際取得涉案工程事物,并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結算,達成了對該項目的付款約定。故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項目的發包方,其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向胡方才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欠款利息的責任。
由于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胡方才的工程款601604.74元,已給胡方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導致胡方才在日常生活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困難,現胡方才作為該項目工程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支持胡方才提出的訴訟請求。
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胡方才是興義市民族幼兒師范學校泥工班的實際施工人,和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的涉案工程項目部簽訂有《泥工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確實在2017年11月26日辦理了結算,金額確實為781604.74元,在2016年2月5日支付了胡方才180000元,現尚欠601604.74元,工程出了一些狀況,發包方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失聯,導致工程款沒有按時支付,所以后期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應州政府的會議紀要接手了涉案工程,作為新的業主方,我方與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經法院調解,最后約定第一期款項已經支付,第二期款項到期了但未付,第三期還未到期,我們需要等到業主方支付我方款項,我方才有錢支付。
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辯稱,1.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認可欠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但我方認為部分款項的支付條件并未成就,按照(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民事調解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為23085519.48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000元后,尚欠13085519.48元,三方約定該款項應在興義市萬峰工貿有限公司按政府會議紀要支付給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并且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發票(發票稅款為2072724.55元)后,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才將款項支付給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因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力開具發票,經雙方協商,該稅款由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代扣代繳,故尚欠工程款為11012794.8元,現因萬峰工貿公司并未支付工程款,且按調解內容,最后一期的付款時間也未達到,故尚未支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因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胡方才沒有合同關系,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確實欠付胡方才工程款,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對涉案項目也不存在違約,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訴訟費應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現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后,對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即胡方才身份證復印件,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合作辦學框架協議書復印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復印件,(2016)黔23民初125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復印件,(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泥工施工承包合同》、結算單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19日,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合作辦學框架協議書》,約定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州人民政府將位于灑金教育城J-05-14-01、J-05-13-03地塊134畝土地以每畝200000元的優惠價格協議出讓給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全額投資建設學校。2014年11月12日,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甲方),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乙方),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工程經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邀請招標確定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名稱為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工程,工程地點為黔西南州灑金教育城,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本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內的所有土建、水電消防及小區道路管網、運動場、球場、園林綠化、附屬等工程,簽約合同暫定約70000平方米(最終以實際結算為準),計劃開工日期為2014年11月19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5年8月15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66日歷天,具體開竣工時間以現場開工令日期為準。
2014年11月22日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胡方才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一份《泥工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1.工程名稱:興義市民族師范幼兒學校,工程地點:興義市灑金教育城內;2.工程承包范圍:食堂、宿舍樓、教學樓、行政樓、幼兒園工程施工設計圖紙表示泥工部分全部內容及變更設計修改;3.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以固定包干綜合單價承包給乙方;4.承包結算方式:合同考慮分項價格形勢包干;協議還約定了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甲方職責、乙方責任、工程質量、施工日期等內容。上述《泥工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后,胡方才便組織相應的工程隊進場施工。2017年11月26日,胡方才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施工結算,胡方才所施工的工程款項應為781604.74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2月5日向胡方才支付了180000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胡方才的工程項為:601604.74元(781604.74元-180000元)。
另查明,1.2016年,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為被告,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6)黔23民初125號,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于2018年4月9日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自愿終止2014年11月19日簽訂的《合作辦學框架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由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向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移交相關土地、工程實物、文件資料等,由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退還貴州遠平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土地價款等。2.2018年11月2日,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主要內容為:由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3085519.48元,該款定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0元,余款7085519.48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對貴州灑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庭審中,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認可僅按調解協議履行了第一期支付義務10000000元,尚欠13085519.48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胡方才支付工程款601604.74元及利息(以601604.74元為基數從2017年11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在其欠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85519.48元的范圍內向胡方才承擔支付601604.74元工程款的責任。
三、駁回胡方才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48元,減半收取5224元,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給付胡方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韋能笑(代)
判決日期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