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祈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301民初9163號
判決日期:2020-04-08
法院: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朝祈與被告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夏玥于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朝祈委托代理人曹貞,被告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峰,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鴻飛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王朝祈以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系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當庭承諾由其承擔相關責任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這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朝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朝祈工程款1923718.21元;2.判決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朝祈工程欠款利息(工程欠款利息從2015年5月6日起以工程款1923718.2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截止2019年8月6日應付的工程欠款利息為:490548.1元;3.判決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及工程欠款利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向王朝祈承擔支付責任;4.訴訟費用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案外人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與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辦學框架協(xié)議》(該合作辦學協(xié)議后在2014年11月19日雙方又進行了更改重新簽訂),雙方共同合作辦學。協(xié)議簽訂后,案外人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便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2日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協(xié)議規(guī)定了雙方之間的相關權利及義務。在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與王朝祈簽訂了一份興義市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孔樁施工協(xié)議》,該合同第一條工程概況約定了工程名稱:興義市幼兒師范學校,工程地點:興義市灑金教育城內,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基礎工程孔樁施工,工程量由甲乙雙方按實收方結算。第二條甲方職責:……。第三條乙方責任:……。四工程質量:……。五、孔樁造價及計量方式:1.本工程孔樁直徑1.2米以內的(包含1.2米)按480元/m計費,孔樁直徑大于1.2米的(不包含1.2米)按630元/m計費。2.工程以甲、乙雙方現場簽字認可為結算依據。第六條、支付方式,1.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完成量的80%工程款。2.余款在樁基檢測合格后一月內付清。3.以上款項甲方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乙方不提供發(fā)票。七、施工日期:本工期為30天,從第一根澆注砼算起,若因甲方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順延。八、安全責任:……。九、其他:……。十、……。
上述《孔樁施工協(xié)議》簽訂后,王朝祈便組織相應的工程隊進場施工直到2015年5月1日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知王朝祈,說該工程的發(fā)包方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沒有按與其約定支付工程款,該工程無法繼續(xù)施工下去,通知王朝祈停止施工。工程款的支付等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理完相關事宜后與王朝祈進行結算,結算后將及時支付給王朝祈。
王朝祈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進行了施工結算,王朝祈所施工的工程款項應為2123718.21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月23日向王朝祈支付了200000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王朝祈的工程項為:2123718.21元-200000元=1923718.21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稱黔西南州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欠其該工程壹仟叁佰多萬元,待黔西南州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后其就把欠付王朝祈的工程款1923718.21元支付給王朝祈。
對于該項目工程,2016年5月17日貴陽榮方建設有限公司與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關于“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停工并辦理工程結算事宜的會議紀要”中的約定第八條:審計結束后,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根據黔西南州審計局《審計報告》結果,在兩年內分四期支付工程結算款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9日,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與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達成(2016)黔23民初125號民事調解書,約定涉案工程由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與施工單位根據審計結果辦理結算,同時根據(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民事調解書,涉案工程已完成相關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及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已從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處受讓涉案工程業(yè)主(發(fā)包人)的相關權利義務,并已實際取得涉案工程事物,并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結算,達成了對該項目的付款約定。故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項目的發(fā)包方,其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王朝祈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欠款利息的責任。
由于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王朝祈的工程款1923718.21元,已給王朝祈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導致王朝祈在日常生活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困難,現王朝祈作為該項目工程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支持王朝祈提出的訴訟請求。
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王朝祈是興義市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基礎孔樁的實際施工人,和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的涉案工程項目部簽訂有《孔樁施工協(xié)議》,雙方確實在2015年5月6日辦理了結算,金額確實為2123718.21元,在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王朝祈200000元,現尚欠1923718.21元,工程出了一些狀況,發(fā)包方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失聯(lián),導致工程款沒有按時支付,所以后期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應州政府的會議紀要接手了涉案工程,作為新的業(yè)主方,我方與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經法院調解,最后約定第一期款項已經支付,第二期款項到期了但未付,第三期還未到期,我們需要等到業(yè)主方支付我方款項,我方才有錢支付。
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辯稱,1.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認可欠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但我方認為部分款項的支付條件并未成就,按照(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民事調解書,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為23085519.48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000元后,尚欠13085519.48元,三方約定該款項應在興義市萬峰工貿有限公司按政府會議紀要支付給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并且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發(fā)票(發(fā)票稅款為2072724.55元)后,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才將款項支付給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因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力開具發(fā)票,經雙方協(xié)商,該稅款由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代扣代繳,故尚欠工程款為11012794.8元,現因萬峰工貿公司并未支付工程款,且按調解內容,最后一期的付款時間也未達到,故尚未支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因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與王朝祈沒有合同關系,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確實欠付王朝祈工程款,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對涉案項目也不存在違約,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及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訴訟費應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了舉證、質證,現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后,對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即王朝祈身份證復印件,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合伙辦學框架協(xié)議書復印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復印件,(2016)黔23民初125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復印件,(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孔樁施工協(xié)議》、結算單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19日,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合作辦學框架協(xié)議書》,約定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代表州人民政府將位于灑金教育城J-05-14-01、J-05-13-03地塊134畝土地以每畝200000元的優(yōu)惠價格協(xié)議出讓給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全額投資建設學校。2014年11月12日,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甲方),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乙方),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工程經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邀請招標確定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名稱為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工程,工程地點為黔西南州灑金教育城,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本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內的所有土建、水電消防及小區(qū)道路管網、運動場、球場、園林綠化、附屬等工程,簽約合同暫定約70000平方米(最終以實際結算為準),計劃開工日期為2014年11月19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5年8月15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66日歷天,具體開竣工時間以現場開工令日期為準。
2014年11月17日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甲方,王朝祈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一份《孔樁施工協(xié)議》,該合同主要約定:1.工程名稱:興義民族幼兒師范學校,工程地點:興義市灑金教育城內,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基礎工程孔樁施工,工程量由甲乙雙方按實收方結算。2.孔樁造價及計量方式:①本工程孔樁直徑1.2米以內的(包含1.2米)按480元/m計費,孔樁直徑大于1.2米的(不包含1.2米)按630元/m計費。②工程量以甲、乙雙方現場簽字認可為結算依據。3.支付方式:①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完成量的80%工程款。②余款在樁基檢測合格后一月內付清。③以上款項甲方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乙方不提供發(fā)票。協(xié)議還約定了甲方職責、乙方責任、第四工程質量、施工日期等內容。上述《孔樁施工協(xié)議》簽訂后,王朝祈便組織相應的工程隊進場施工。2015年5月6日,王朝祈與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施工結算,王朝祈所施工的工程款項應為2123718.21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月23日向王朝祈支付了200000元,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王朝祈的工程項為:1923718.21元(2123718.21元-200000元)。
另查明,1.2016年,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為被告,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6)黔23民初125號,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于2018年4月9日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自愿終止2014年11月19日簽訂的《合作辦學框架協(xié)議書》,主要內容為:由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向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移交相關土地、工程實物、文件資料等,由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退還貴州遠平環(huán)保產業(yè)有限公司土地價款等。2.2018年11月2日,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黔2301民初9514號,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主要內容為:由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3085519.48元,該款定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0元,余款7085519.48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對貴州灑金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庭審中,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認可僅按調解協(xié)議履行了第一期支付義務10000000元,尚欠13085519.48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王朝祈支付工程款1923718.21元及利息(以1923718.21元為基數從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黔西南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在其欠付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85519.48元的范圍內向王朝祈承擔支付1923718.21元工程款的責任。
三、駁回王朝祈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14元,減半收取13057元,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由貴陽榮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給付王朝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韋能笑(代)
判決日期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