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唐自仙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32857號
判決日期:2020-04-0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自仙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科信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47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改判駁回唐自仙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唐自仙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47號民事判決第二、四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47號民事判決第一、五項;
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094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唐自仙律師費650元;
四、駁回唐自仙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5元,拒不繳納的,由一審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元,唐自仙負擔的8元由其向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逕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明亮
審判員許瑩姣
審判員張秀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周鈴燕(兼)
判決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