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與胡銳等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37528號
判決日期:2020-04-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農公司)與被告哈爾濱市正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巨公司)、欒敏達、南鵬、胡銳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巖,被告胡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正巨公司、欒敏達、南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正巨公司向我方支付保險理賠款998239.73元;2.判令正巨公司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998239.7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欒敏達、南鵬、胡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正巨公司、欒敏達、南鵬、胡銳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1日,正巨公司就其在北京汽車集團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投資公司)平臺上的借款合同在我公司投保《企業小額貸款短期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期限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11月13日,保險金額998239.73元。2018年10月14日,欒敏達、南鵬、胡銳出具《保證函》,對正巨公司如未按借款協議約定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正巨公司未能及時還款,我公司履行了保險理賠義務,代其償還了本金和利息共計998239.73元,汽車投資公司將上述款項的追償權轉移給我公司,故我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胡銳辯稱,認可華農公司的主張,但我目前沒有還款能力,愿意配合對方履行法律程序,也愿意協商。
正巨公司、欒敏達南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可查明,2018年6月11日,正巨公司通過汽車投資有限公司運營的理財平臺優普錢包共向投資人借款97.5萬元,利息共計23239.73元,到期日為2018年11月8日。正巨公司為上述借款及利息在華農公司投保了《企業小額貸款短期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期限2018年6月11日0時至2018年11月13日24時,保險金額998239.73元。2018年10月14日,欒敏達、南鵬、胡銳出具保證函,承諾對本案所涉保證保險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述借款到期后,正巨公司未能及時還款。因投資人將出借款項發生保險事故后的索賠權限委托給汽車投資公司,故汽車投資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華農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載明:華農公司依據本案所涉保證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本金97.5萬元,利息23239.73元,支付理賠款后,被保險人將向投保人的追償權轉移給華農公司。后華農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依約支付了理賠款。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正巨公司、欒敏達、南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
判決結果
一、哈爾濱市正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理賠款998239.73元;
二、哈爾濱市正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損失的計算方式:以998239.73元為基數,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欒敏達、南鵬、胡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260元(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預交),由哈爾濱市正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欒敏達、南鵬、胡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13782元(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預交),由哈爾濱市正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欒敏達、南鵬、胡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孟昕偉
人民陪審員付維嘉
人民陪審員肖淑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蕭菁
判決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