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廣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10民初14610號
判決日期:2020-04-06
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廣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被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盧燕獨任審判,于2018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劍鋒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對案涉西溪庭院一期工程延長、停工期間的監理費用(含實際需要專業監理人員、實際延長監理天數)進行鑒定,后又撤回了該項鑒定。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訴稱:原告原名為杭州廣廈建筑監理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6日,原告作為監理人與作為委托人的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及作為代建方的浙江省贊成集團有限公司余杭房地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原告負責監理位于余杭區荊山社區的西溪庭院一期工程,合同履行期限為760日歷天以及因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監理服務期延長的,延長、停工期間的監理費用按實際需要調整,每人每月4000元。案涉工程于2009年1月1日開工,進行技術復核和試打樁等內容,直至2011年1月31日因非監理單位導致未能完工。原告從2011年2月在合同約定期限到期后仍按照實際需要每月投入監理人員到2013年4月,共計監理費628000元。該監理費名為監理費用,實際是原告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涉案工程工作的工資,并且是遠遠低于原告實際支付給原告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但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時至今日尚未支付,原告在此期間催討無數,被告仍遲遲未支付上述款項,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監理費628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29297.38元(按照2013年銀行同期5年以上貸款利率6.55%的1.5倍計算,從2013年5月1日起暫算至2018年8月31日,實際計算至法院判決履行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材料: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系西溪庭院工程的監理人且延期產生監理費的計算方式的事實;
2.考勤表一份,用以證明自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原告仍在現場負責監理的事實;
3.技術復核記錄一份、試打樁記錄二份,用以證明案涉工程于2009年1月實際開工的事實;
4.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一份,用以證明杭州廣廈建筑監理有限公司系原告歷史名稱的事實;
5.樁基工程交工驗收記錄一份,用以證明案涉工程于2009年2月進行樁基開工的事實;
6.質量保證資料匯總表及鋼筋籠質量隱蔽檢驗單一組,用以證明案涉工程于2009年1月開始施工以及現場監理由章培政簽字的事實;
7.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份,用以證明案涉C區塊工程于2015年3月23日竣工驗收的事實;
8.杭州市余杭區審計局結算審計結果函五份,用以證明案涉工程已經審計的相關事實;
9.C區塊監理規劃一份,用以證明C區塊監理需要的監理人員按照計劃需要10名,在施工過程中,原告按照實際需要的監理人員予以提供的事實;
10.C區塊監理工作總結一份,用以證明C區塊監理結束時間為2012年12月的事實。
被告答辯稱,案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應至工程竣工備案并質保期滿,約定的監理費322.596萬元已經包括全部監理費用,合同亦對監理服務費的支付及所包含的服務內容、時間做出了明確約定,被告已依約支付監理費用,不存在拖欠的事實,且原告主張監理費的依據即《考勤表》與客觀事實不符,故原告的相關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材料:
1.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用以證明案涉工程開工時間為2009年6月10日,竣工時間為2013年4月19日的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08年12月3日,原告(原為杭州廣廈建筑監理有限公司、監理人)與被告(委托人、業主)、代建方浙江省贊成集團有限公司余杭房地產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位于杭州市余杭區荊山社區的西溪庭院一期工程進行監理。該工程建筑面積約108000㎡(含地下建筑),概算造價約為18000萬元。本合同履行期限760日歷天,計劃從樁基工程開工(委托人同意的施工開工令時間起)至工程監理合同范圍的內容全部竣工并辦理備案交付使用手續并另加保修期。合同第八章專用條件第四條監理范圍:西溪庭院一期工程施工范圍內的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的監理。內容包括:建筑、安裝、道路、給、排水(即室外市政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統(通信網絡系統、火災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建筑設備自動監控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等)電施、園林綠化景觀工程等全過程監理,并對今后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終身負責。工作內容:按照雙方合同,委派項目總監工程師,組織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建立監理機構。根據工程需要監理人員分批進駐現場,以確保監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未經業主同意,監理方不得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現場代表。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1、監理費為322.5960萬元。2、監理酬金計算方法:監理費總價為暫定價,結算時按審計造價調整,并按投標文件的計算方式同口徑計算并同比例下浮優惠。3、支付時間:(1)合同簽訂后7日內,監理人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向委托人(業主)支付10%的履約保證金。待工程開工后3天內委托人(業主)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向監理人支付酬金15%。(2)工程進度達到±0.00后,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支付酬金15%。(3)工程進度達到主體工程的50%后,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支付酬金10%。(4)工程進度達到主體工程結頂(中驗合格后),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支付酬金20%。(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支付酬金10%。(6)室外工程驗收通過后,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支付酬金10%。(7)施工監理資料齊全,且工程竣工備案通過后,按開工工程合同價的1.79%支付酬金5%,同時返還履約保證金。(8)工程審計完成且一年后,支付剩余的監理費(無息)。附加協議條款: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必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如由于監理人內部原因不得不更換(如個人身體及事務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違紀處分或崗位調整等),則委托人應予諒解并視同同意,但監理人應保證同資格替換;監理人應嚴格按照投標書的承諾,確保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依據投標文件的承諾:總監到位不少于24天/月;總監代表到位不少于30天/月;專業工程師和監理員到位不少于30天/月。若達不到承諾的則每人每天扣200元(支付監理費時扣除)。監理服務延長和工程造價增加的約定:由于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監理工程量增加或監理服務期延長的,監理費不予調整。由于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監理服務期延長的,延長、停工期間的監理費用為延長期內按實際需要專業監理人員進行監理,其工資為每人每月4000元(含稅)。如果結算造價增加且工期延長,不能同時計取兩項增加費用,可計取兩項增加費用中較大值。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監理職責。2009年2月20日,案涉西溪庭院13#樓樁基工程開工。2009年5月1日,案涉西溪庭院一期A區塊工程開工,后于2010年7月30日完工。2009年6月10日,案涉西溪庭院一期B區塊工程開工,后于2011年1月19日完工。2009年10月左右,案涉西溪庭院一期C區塊開工,后于2012年3月23日完工。2013年,案涉西溪庭院一期弱電工程完工。原告自案涉工程的樁基工程開工后一直履行監理職責至2013年4月底。其中原告編制并經代建方浙江省贊成集團有限公司余杭房地產分公司確認的監理人員考勤表顯示:2011年3月22日至2011年3月31日,8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74天;2011年4月,8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211天;2011年5月,8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216天;2011年6月,8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214天;2011年7月,7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91天;2011年8月,7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91天;2011年9月,7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82天;2011年10月,7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76天;2011年11月,7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82天;2011年12月,7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86天;2012年1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05天;2012年2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50天;2012年3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59天;2012年4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53天;2012年5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62天;2012年6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53天;2012年7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59天;2012年8月,6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56天;2012年9月,5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12.5天;2012年10月,4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91天;2012年11月,4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04天;2012年12月,4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06天;2013年1月,4名監理人員合計監理108天;2013年3月,1名監理人員監理26天;2013年4月,1名監理人員監理26天。以上監理人員共計監理3593.5天。
2018年8月30日,原告訴至本院,望判如訴請。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本院對案涉西溪庭院一期工程延長、停工期間的監理費用(含實際需要專業監理人員、實際延長監理天數)進行鑒定,后又撤回了該項鑒定。庭審中,被告自認案涉西溪庭院一期工程存在延期,且西溪庭院一期C區塊因施工方的原因一直未能完成審計。
另查明,2009年10月,原告制定西溪庭院一期工程C區塊《監理規劃》一份,載明該項目總建筑面積52888㎡,其中地上建筑面積42294㎡,地下建筑面積10594㎡,監理目標:工期360日歷天,監理部人員配備10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支付原告浙江廣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延期監理費用479133.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支付原告浙江廣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延期監理費用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以479133.3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為58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履行之日止,以479133.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另行計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浙江廣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686元,由原告浙江廣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442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農民多層公寓建設管理中心負擔424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372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盧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沈國娣
書記員丁圣杰
判決日期
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