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某與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睢陽分公司、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403民初6059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喬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睢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商丘天宇睢陽分公司)、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丘天宇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素云,被告商丘天宇睢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松濤,被告商丘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萬臣、劉建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喬某訴稱:1987年9月,原告進入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睢陽分公司(原商丘縣供電局)工作,并根據被告安排的崗位從事了工作。2017年底,被告以我達到退休年齡為由,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停發我的工資,每月只給生活費840元至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原告每月工資6000元,應當補發2018年1月至2019年6元底的工資及年底分紅共計128000元。現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一、判決被告補發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底的工資及年底分紅共計128000元,扣除已發放的生活費15120元后為112880元,2019年7月1日以后按照每月按照6000元發放至原告享受退休待遇為止;二、依法為原告計算1987年9月至2004年9月共計17年的工齡,如不能計算應當賠償720000元;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商丘天宇睢陽分公司辯稱:一、原告已經達到退休年齡,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主張支付之后的工資和分紅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二、增加計算17年工齡不具體、明確,工齡計算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三、增加計算17年工齡已經超過追訴期限;四、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協議,被告商丘天宇公司同意其養老保險在被告處參保,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被告商丘天宇公司辯稱:一、我公司于2002年成立,原告與我公司在2004年9月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我公司按照規定給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二、到2017年11月,原告達到50周歲退休年齡,因繳納社會保險不足15年被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回,我單位與原告達成協議,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至滿15年。原告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應當終止;三、原告要求增加計算17年工齡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原告向法庭舉證如下:1、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2、1987—2004年原告的工資表42張;3、原告2017、1—2017、12月份工資表、2018年1月份—2019年5月份工資銀行流水6張;4、證人陳某的出庭作證證言。被告商丘天宇睢陽分公司和被告商丘天宇公司共同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當時的身份是臨時工不是固定工,臨時工是不算工齡的,原告在2004年和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原被告的勞動關系只能從2004年算起;原、被告在2018年1月簽訂了協議書,這時,原告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原告不再上班,停發薪金,被告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被告在2018年1月份發放的不是工資是其生活費,所以不存在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資問題;證據3通知書無具體的仲裁內容,不能證明在法院的受理范圍;證據4證人陳某的證言中證明原告在達成協議后仍去上班不真實。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能夠證明原告在兩被告處工作的情況,被告給原告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生活費的情況,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即證人陳某的證言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商丘天宇公司、商丘天宇睢陽分公司向法庭舉證如下:1、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部門文件人資(2016)48號一份。2、會議記錄一份。3、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一份。4、城鎮青年就業證、合同制職工錄用審批表一份。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證據1系部門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無法律效力,文件規定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要給職工辦理退休后才能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證據2會議記錄不是喬某本人簽字;證據3協議書系無效協議,屬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原告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解除勞動合同違背法律規定;證據4證明原告2004年之前原告已經到被告處工作,在勞動法實施以后,被告就應該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2004年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明顯違法。本院認為,二被告所舉證據客觀、真實,能夠證明原告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以及雙方就退休問題的協商經過,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1987年11月,按照當時的就業政策,原告喬某以安置待業青年的身份到原商丘縣供電局工作,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2年5月,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并登記注冊,2004年9月,為解決內部職工子女就業問題,錄用一批合同制工人,原告喬某在錄用之列,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原告喬某被派往被告商丘天宇睢陽分公司工作,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開始為原告喬某繳納社會保險。2017年11月,原告喬某達到退休年齡,因社會保險繳納不足15年,不能辦理退休手續,雙方發生爭議。經過協商,雙方于2018年1月達成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1、喬某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停止工作、停發薪金,住房公積金封存,養老保險轉為退休待遇,不再享受年金,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為喬某繳納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份的養老保險金,停止為喬某繳納失業保險;2、喬某達到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時,即2019年11月,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為喬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宜。2019年6月,原告喬某向商丘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委員會作出商勞人仲案字(2019)008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喬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商丘天宇公司已經自2018年1月起,按月發給原告生活費840元。2018年河南省商丘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喬某繳納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份的養老保險金。
二、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原告喬某支付生活費,時間從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被告商丘天宇公司已經支付的生活費在執行中予以扣除。
三、駁回原告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啟峰
審判員賈立法
審判員李艷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徐嘉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