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與石某1石某2等贍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2民初6186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贍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在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9年5月22日,趙某某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9年7月19、2019年12月6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某的監護人人和街道天湖美鎮社區、被告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重慶市渝北區人和街道天湖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五被告依法贍養原告。事實和理由:原告與石發俊原系夫妻關系,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即被告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1988年10月,被告的丈夫石發俊因病死亡。原告從1979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癥,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沒有經濟來源。原、被告系親生母子女關系,原告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被告對原告都有贍養義務。為使原告安度晚年,現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石某1辯稱,同意原告居家養老,但因原告自2010年9月起,原告即隨被告石某1生活,石某1已經盡了8年贍養義務,應由其余四被告先行贍養原告8年,再從石某1處輪流居家養老。
石某2辯稱:愿意原告居家養老,被告石某2經濟困難,行動不便,負擔不了趙某某的贍養費,原告居家養老應從大哥石某1開始輪流,石某1贍養兩年,再由其余四子女每人贍養一年。
石某3辯稱:石某1剝奪了被告對趙某某的探視權,被告不同意給付趙某某醫療費及贍養費,同意原告居家養老。先由石某1贍養兩年,其余四被告再一人贍養一年。
石某4辯稱:趙某某在石某1家生活期間,石某1剝奪了其他子女的探視權,現被告僅同意原告居家養老,要求由石某1負擔兩年。
石某5: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的醫療費及贍養費,原告系精神病患者,不適宜在養老院生活,且被告的經濟條件亦負擔不起趙某某的費用。同意原告居家養老,要求由石某1負擔兩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某某出生于1936年8月24日,現83歲。原告與石發俊系夫妻關系,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即被告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石某5。1988年10月,原告的丈夫石發俊因病死亡。其后,原告趙某某一直跟隨石某5、石某4生活,直至2002年9月8日,其后,原告亦跟隨石某3生活至2010年9月18日,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今原告一直跟隨被告石某1生活。因原告趙某某年歲已高,且患有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2019年1月21日,以重慶兩江新區瑞金養老院為甲方,趙某某為乙方(修養人員),石某1為丙方(乙方法定監護人及乙方履行本協議之保證人),簽訂了《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原告趙某某入住重慶兩江新區瑞金養老院,每月住房費、護理費、膳食費、基礎服務費共計為5000元,期限為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協議簽訂當日原告趙某某入住重慶兩江新區瑞金養老院。后因重慶兩江新區瑞金養老院需修繕舊房停業,2019年4月1日,以重慶宏善頤欣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為甲方,石某1為乙方,趙某某為丙方,再次簽訂了《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原告趙某某入住重慶宏善頤欣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每月住養服務費為5000元,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趙某某現在重慶宏善頤欣養老院入住?,F原、被告雙方因原告贍養事宜發生矛盾,故原告起訴來院。
另查明,2019年4月10日,石某1申請認定趙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9年5月22日,法院作出(2019)渝0112民特24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趙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石某1和石某4共同為趙某某的監護人。庭審中,原、被告均稱趙某某每月有固定收入100元。石某1稱其每月有退休工資1750元;石某2稱其居住于廣東,沒有收入;石某3稱其居住于云南,每月收入2500元;石某4稱其居住于重慶,每月收入2000元;石某5稱其居住于桂林,每月收入1200元。
再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被告石某2條件困難,同意放棄主張石某2贍養。
以上事實有(2019)渝0112民特241告民事判決書、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由被告石某1、石某3、石某4、石某5依次輪流贍養原告趙某某三個月;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趙某某的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被告石某1、石某3、石某4、石某5平均承擔。
案件受理費205元(已減半),由被告石某1負擔51.25元、被告石某3負擔51.25元、被告石某4負擔51.25元,被告石某5負擔5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晶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愛玲
書記員簡清清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