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12執1078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滬0112民初1782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確定:一、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閔行區滬閔路XXX號31-11*15室(實際室號為28-11*15室)房屋簽訂的《凱德龍之夢閔行房屋租賃合同》于2018年3月1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需向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支付電費4499.87元、垃圾清運費1241.94元、賠償款222201.65元、裝修期間租金152488.56元,前述費用合計380432.02元(該款由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分別于2019年7月30日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支付127943.46元、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152488.56元);若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給付義務,則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告剩余未履行的全部金額一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已付的租賃保證金278099.64元、能源保證金6582.24元均歸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所有;四、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放棄其余訴訟請求;五、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閔行區滬閔路XXX號31-11*15室(實際室號為28-11*15室)房屋租賃事宜無其他爭議。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503.24元,由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各半負擔(被告負擔的1751.62元由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給付原告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因義務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僅支付人民幣10萬元,后未履行全部義務,權利人上海碧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院在執行中,依法向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義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輪候凍結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一處。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凍結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一處。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輪候查封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滬A1XXXX、滬A1XXXX的小型汽車兩輛,未實際扣押。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凍結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一處。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輪候凍結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一處。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輪候查封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滬ATXXXX的小型汽車一輛,未實際扣押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執行網絡向有關部門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財產。目前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且將被執行人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行中,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人對于上述情況沒有異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本院(2019)滬0112民初17826號民事調解書除已執行到人民幣100000元外,余款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形消失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何煥挺
審判員袁辰
審判員沈璠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超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