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彥龍與太原市尖草坪區財政局、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晉0107行初390號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段彥龍訴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區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財政管理行政收費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11月1日受理后,于11月4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彥龍,被告財政局委托代理人杜玉婷、馬亮,被告區政府委托代理人張維陽、王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財政局于2019年6月23日對原告的投訴舉報書作出《答復書》,認定原告舉報的事項,財政局沒有法定職責,對其舉報不予受理。
被告區政府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尖政行復決字[2019]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下稱12號《決定書》),維持原《答復書》。
原告段彥龍訴稱,2019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財政局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編號為J20190613001,投訴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區市場局)用快遞到付要求原告支付郵費的方式向原告寄送編號為2017011號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違法,請求依法處理。被告財政局收到后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區政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原告認為,被告財政局作為國家財政監管行政機關,對轄區內財政違法行為有法定的監管職責。對原告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屬于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系行政不作為。被告區政府對被告財政局的行政不作為不予糾正,作出維持的答復,系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訴請法院判決1.撤銷被告財政局對原告編號J20190613001號投訴舉報作出的處理結果,并指令其在指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2.撤銷被告區政府作出的12號《決定書》;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的證據:1.行政復議申請及附件;2.12號《決定書》及簽收記錄。
被告財政局辯稱,1.原告舉報的事項屬于對區市場局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不服,本機關對其舉報事項沒有法定職責,且已依法書面告知原告,原告稱本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違背事實且沒有依據。2.原告舉報的郵費到付行為,本質上不屬于財政收費性質,最多屬于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增加了申請人的費用支出,與行政機關違法設立收費項目并不具有同一性,二者本質不同。3.被舉報單位通過郵政企業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郵寄費用,并不存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的行為。綜上,本機關作出的《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財政局提供的證據:1.投訴舉報書;2.《答復書》;3.郵政郵寄單及郵件查詢單。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被告區政府辯稱,1.本機關作出的12號《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起訴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2.被告財政局作出的《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予以維持。3.原告在短時間內,就同一、類似事實,大量、反復提起行政訴訟,滋擾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訴權,不具有訴的正當性,請求依法駁回其起訴。
被告區政府提供的證據:1.《答復書》;2.12號《決定書》。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對相互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均不持異議。
本院對于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被告證據均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故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已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6月15日,尖草坪市場局采用順豐快遞郵資到付的方式向原告段彥龍寄送編號為2017011信息公開答復。段彥龍支付12元郵資后收取信件。2019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財政局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編號為J20190613001,舉報區市場局用快遞到付要求原告支付郵費的方式向原告寄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行為違法,請求依法處理。被告財政局收到后,于6月23日作出《答復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8月2日向被告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區政府依法予以受理,于9月3日作出12號《決定書》,維持財政局的《答復書》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區財政局于2019年6月23日作出的《答復書》;
二、撤銷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尖政行復決字[2019]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責令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區財政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受理原告段彥龍的舉報,并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本案訴訟費五十元,由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區財政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保歡
人民陪審員王永旸
人民陪審員王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郭慶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