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麗、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賠償決定書
案號:(2020)遼02委賠6號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賠償請求人王曼麗因違法司法拘留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一案,不服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法賠2號決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法賠2號決定認定,2006年11月15日,劉軍祿起訴王曼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中民權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王曼麗賠償劉軍祿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107681.7元。王曼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大民權終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1、撤銷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06)中民權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2、發回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重審。2008年5月28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作出(2008)中民權初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王曼麗賠償劉軍祿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05968.7元。王曼麗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0日作出(2008)大民一終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曼麗不服二審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遼立三民申字第180號裁定:駁回王曼麗再審申請。2015年,王曼麗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16年1月29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作出遼檢民(行)監[2015]21000000293號民事(行政)抗訴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依法再審。2016年3月1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民抗33號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2018年6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民再300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署名的鑒定人為溫殿學、薛維仕不具備鑒定資格,裁定:一、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終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及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08)中民權初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9年7月5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0202民初7578號民事判決:王曼麗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軍祿醫療費、掛號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8517.7元。判后,劉軍祿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遼02民再1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2008)中民權初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劉軍祿申請執行。2008年11月12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向王曼麗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王曼麗于2008年11月15日前履行(2008)中民權初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予以強制執行。2009年2月6日,執行法官再次向王曼麗告知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后果,王曼麗以申訴為由不執行法院判決。當日,法院以執行人王曼麗不履行生效判決確認的義務,下發(2008)中執字第1357號拘留決定:對王曼麗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12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釋放王曼麗,實際拘留八天。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法賠2號決定認為,王曼麗針對法院執行程序中拘留行為錯誤、判決錯誤申請國家賠償一節,在2008年執行當時,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依據是(2008)中民權初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王曼麗賠償劉軍祿各項損失105968.7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民訴法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王曼麗應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不履行或以任何理由阻卻履行沒有法律依據。即使王曼麗想通過申訴解決判決不服的問題,也不能阻礙法院執行。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眻绦蟹ü僭?009年明確告知王曼麗申訴期間不停止判決執行的情況下,王曼麗仍以申訴為由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雖然2019年王曼麗的民事案件重新審理,兩級法院終審判決王曼麗賠償劉軍祿醫療費等8517.7元,王曼麗仍需履行賠償之責,不存在免除賠償責任和執行違法的情形,按照2008年4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币勒丈鲜鲆幎?,法院對王曼麗給予拘留不能認為執行錯誤和違法,故王曼麗的賠償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王曼麗向該院提出的賠償申請予以駁回,不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王曼麗申請本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的申請事項為,對嚴重錯判和非法拘留導致王曼麗直接損失及嚴重身心傷害賠償至少20萬元。賠償請求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為,王曼麗與劉某人身損害賠償案,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從原審到重審,兩次剝奪王曼麗要求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的基本權利,采信非法鑒定人嚴某假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錯誤判決,導致王曼麗被婆婆攆出家門,離婚,流離失所,兩度自殺未遂,申訴、上訴長達13年。有據可算住宿、往返車費等花費5萬余元,均為舉債。王曼麗父母都是沈陽市居民,為困難戶,錯案導致王曼麗被攆出大連家門,租房至今13年,有多處租房協議書為證,已花費租金十余萬元。在省高院下達(2016)遼民抗33號中止原判決執行的民事裁定并送達一審法院后,該院仍然凍結王曼麗退休工資52798.07元并給付原告。以上損失合計20余萬元。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在王曼麗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對王曼麗予以拘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最后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拘留決定書和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證明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對王曼麗的拘留是嚴重違法的,所以才提前解除。在等待賠償期間,當年民事錯判累計近20萬元的賠償額經再審改判為8517.7元。
本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法賠2號決定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上午10點對王曼麗的執行筆錄記載,王曼麗對該院執行人員關于是否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給付義務的詢問,答復為,“我對此案有異議,我已上訴最高院了,最高院判完再給”。執行人員告知王曼麗申訴不影響案件執行后,再次詢問其什么時間履行生效判決給付義務,王曼麗答復為,“等上級法院判完再說吧”。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下午3點對王曼麗的執行筆錄記載,王曼麗自述,“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我拘留是應當的,我因為身體有病,請求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我愿分期付欠款?!?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08)中民權初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2008)中執字第1357號拘留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通知書,本院(2008)大民一終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書、(2019)遼02民再153號民事判決書及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08)中執字第1357號卷宗、(2019)遼0202法賠2號卷宗
判決結果
維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法賠2號決定。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