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與沂水成才書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民初390號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與被告沂水成才書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建永,被告沂水成才書店委托訴訟代理人邵珠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對《沂水縣交通旅游圖》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等著作權,停止復制、發行《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回收并銷毀現有的全部侵權產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50000元、公證費7000元及差旅費1000元;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山東省地圖出版社于2012年9月進行改制時由山東省地圖院出資設立,改制后原告繼續使用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社號,承繼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的出版資質。2018年4月,原告出版并發行了審圖號為魯SG(2018)009號、ISBN號為978-7-5572-0353-5號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并以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的名義在《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封面進行署名。原告系《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的合法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署名、修改、復制、發行等一系列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在其營業網點有償出售盜版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合法權益。
被告沂水成才書店辯稱,一、原告已于2019年2月18日提起訴訟,法院以案號(2019)魯13民初143號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審理,審理后,原告撤訴。現在原告又訴訟;二、被告并沒有實施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被告為標注書店的需要,從沂水縣郵政局廣告郵政服務中心有償取得沂水縣交通旅游圖19張,并沒有出售原告所稱盜版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三、被告要求原告賠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原告為證明己方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審圖號為魯SG(2018)009號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一份。內容及擬證明事項:證明審圖號為魯SG(2018)009號、署名為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系由原告以山東省地圖出版社名義出版、發行,原告系《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的合法著作權人;
證據二:山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于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4月增補圖書選題的批復》。內容及擬證明事項:2017年5月8日山東省新聞出版社向原告出具《關于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4月增補圖書選題的批復》,同意原告所報的包含《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等81種選題安排出版,原告系《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的合法著作權人。
證據三:關于《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審樣的請示、山東省地圖審核申請登記表、山東省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內容及擬證明事項:1、2018年1月18日,原告就印刷《沂水縣交通旅游圖》事宜向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提出《關于審樣的請示》。2、2018年2月5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向原告出具了編號為(2018)圖審準字第009號《山東省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確認原告送審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符合地圖編著出版要求,審圖號為魯SG(2018)009號。
證據四:關于報批《山東省地圖出版社轉企改制方案》的請示、對《關于報批的請示》的批復。內容及擬證明事項:2012年9月山東省地圖出版社進行了轉企改制,由山東省地圖院出資設立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改企后由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繼續使用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社號,承繼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的出版資質,原告系案涉《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的合法著作權人。
證據五:《公證書》一份。內容及擬證明事項:1、案涉侵權作品《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的取得過程,系原告自被告處購買獲得;2、被告沂水成才書店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發行《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著作權。
證據六:《委托代理協議》、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山東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各一份。內容及擬證明事項: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支付了律師費用5萬元。
證據七: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山東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各一份。內容及擬證明事項: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支付了公證費用7000元。
證據八:《德州市交通旅游圖》合作協議一份。證明按照市場行情,原告編制、印刷同類型的《德州市交通旅游圖》而獲得的直接經濟利益為九萬元,間接經濟利益為地圖中的廣告收益。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對以上證據,提出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被告并沒有出售原告所向法庭舉證的旅游圖,被告也不知情原告是旅游圖的合法著作權人;對證據二的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三,由于缺乏初審意見的蓋章,以及空缺時間,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四的關聯性有異議,該文件內容主要涉及到改制的人事處理、財稅政策和改制步驟,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證據五公證書公證內容的交通旅游圖與封存的交通旅游圖不一致,況且該份收款手續并未標注系涉案地圖,這也證實第一次開庭原告撤訴的原因,公證封存的地圖與原告的地圖不一致;證據六顯示律師代理費是一萬元,與訴狀中的五萬元有出入,至于委托代理協議屬于原告與律所之間的協議,屬于單方證據;對證據七的合法性有異議;對證據八的關聯性有異議。
被告為證明己方主張,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沂水縣郵政局廣告郵政服務中心為原告出具的收據一份,證明被告為標注書店宣傳需要,向該服務中心繳納1600元費用,該中心向被告提供19份沂水縣交通旅游圖,被告取得交通旅游圖系合法取得。
證據二、被告取得《沂水縣交通旅游圖》樣本,證明被告取得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的主管機構是山東省郵政旅游公司,主辦單位是沂水縣郵政分公司分化傳媒部,廣告號2015第001號,被告并沒有實施侵犯原告相應著作權的行為。
證據三、原告為被告出具的證明,證明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審圖號魯SG(2014)070號,該圖為我社出版物,證明審圖號魯SG(2014)070號而非是魯SG(2018)009號,本案原告不享有該地圖的合法著作權。
證據四、(2019)魯13民初143號開庭傳票以及原告的起訴狀,證明原告在2019年2月18日訴求與本案的訴求完全一致。
原告對以上證據,提出質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首先,該證據系被告單方打印的復印件,所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其次,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被告僅向本案無關的第三人轉賬1600元整,并不能看出該證據的交易雙方的主體,也就是說并不能證明被告向其所稱的沂水縣郵政局服務中心繳納該筆費用。同時該證據也并非沂水縣郵政中心向被告出具,也不能證明沂水縣郵政服務中心已經收取該筆費用。
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首先,該證據本身系違法作品,并未取得地圖出版相關主審單位的審批認可,也并未在該地圖上載明該地圖的出版、印刷以及作者署名信息。且該證據與本案并不存在關聯性,也并非原告從被告處實際購買的地圖原本。
對證據三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均有異議。首先,該證據蓋章的單位并非原告,而是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發行部;其次,即便該證據為合法有效,該證據中記載著審圖號為魯SG(2014)070號沂水縣交通旅游局與本案中原告在證據五中公證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審圖號等信息并不一致,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對證據四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對其關聯性有異議,原告雖曾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基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后向法院提起撤訴申請,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魯13民初143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4條之規定,原告撤訴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審核確定的相關證據,結合庭審中當事人陳述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系由山東省地圖院出資設立,經批準山東省地圖院剝離地圖出版發行等經營性業務成立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繼續使用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社號,承繼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的出版資質。
2018年4月,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經審核批復出版并發行《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審圖號為魯SG(2018)009號,出版書號為978-7-5572-0353-5號。
2019年1月7日,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公證處公證員王某被告沂水成才書店,以消費者的名義現場購買了標有“沂水縣交通旅游圖;審圖號:魯SG(2018)009號”字樣的地圖資料二份并取得收款收據,就購買過程等事項出具(2019)魯濟南高新證經字第203號公證書。前述地圖資料載明:“統一書號978-7-5572-0273-6號,審圖號:魯SG(2018)009號”,同時標注“山東省地圖出版社編制、出版、印刷、發行”。
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與上海錦天城(濟南)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代理費50000元,至本案庭審時原告所舉證據可證明已支付10000元。原告支付公證費用7000元。
被告沂水成才書店系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于2013年12月25日,投資人系孟祥珍,注冊登記經營范圍:批發、零售:報刊、圖書、百貨、辦公用品、體育用品、電子產品、洗化用品、五金(不含危險化學品)等。
以上事實,主要依據沂水縣交通旅游圖、相關批復、公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認定,相關證據已經收錄在卷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沂水成才書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審圖號為魯SG(2018)009號的《沂水縣交通旅游圖》著作權,回收并銷毀現有的全部侵權產品;
二、被告沂水成才書店賠償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7000元;
三、駁回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0元,由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2650元,由被告沂水成才書店負擔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濱
人民陪審員彭志銀
人民陪審員楊敬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宋瑩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