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彩龍光電物流城開發有限公司、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6執30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漳州分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彩龍光電物流城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閩民終939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此外,本院還多次通過“點對點”司法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車輛、證券、互聯網銀行進行財產查控。
現因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另案進行處置,待處置完成后參與分配,另本院在執行中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認為,本案應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光宇
審判員黃榮禾
審判員胡朝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沈思航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