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輝與王曉東、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吉0723執恢2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乾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曹輝與王曉東、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第一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江北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瀘州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雙鴨山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窮盡執行措施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提供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昌盛
審判員王建
審判員葛春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勛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