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與山東興潤園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終11437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興潤園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潤園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2民初36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判項第三項,并改判駁回興潤園林公司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興潤園林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中,涉案《政府采購合同》中的屋頂綠化,本來就是國家財政資金出錢,美化城市居住環境的社會公益支出,合同終止,是因為發生了房頂坍塌事故,由此發現屋頂綠化存在不可預估的安全隱患,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叫停,這屬于《合同法》第91條第七項的法定終止情形,并不存在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違約的問題,一審判決書判項第三項判決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涉案《政府采購合同》終止后,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又將涉案工程后續拆除及清理工程施工交由興潤園林公司實施,興潤園林公司既無實際損失,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也無違約行為,一審判決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向興潤園林公司支付違約金,損害國家利益,判決錯誤。(二)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7種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除第二種合同解除情形合同法在后續進行了大量區分和規定外,第一種以及第三至七種情形,均是屬于非違約的情形導致合同終止。合同因非違約法定情形終止后,雙方負有的義務是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行管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合同因非違約法定情形終止后,當事人只有違反第92條規定的義務,才存在賠償實際損失的問題。綜上,首先本案《政府采購合同》涉及的屋頂綠化本身就是國家財政資金出資的社會公益支出,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后緊急叫停,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違約的問題,一審判決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支付違約金,判決錯誤;其次興潤園林公司一方面未舉證證明有任何實際損失,另一方面無論是從興潤園林公司實得工程款的數額還是事實情況上,興潤園林公司均無任何實際損失,一審判決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向興潤園林公司支付違約金,導致的結果是國家利益受損、興潤園林公司不當獲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的上訴請求。
興潤園林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興潤園林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支付工程款971850.65元;2.請求依法判令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支付違約金175586元;3.請求依法判令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4.本案訴訟費由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25日,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與興潤園林公司簽訂了資金編號為Z-1510242的《政府采購合同》,項目名稱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該合同主要約定:1.工程的名稱、內容主要包括千佛山辦事處屋頂綠化、菜市新村居委會屋頂綠化、中心醫院門診樓屋頂綠化、中心醫院綜合病房樓屋頂綠化、中心醫院西區病房樓屋頂綠化、和平路武裝部屋頂綠化、浦發銀行屋頂綠化及龍洞辦事處垂直綠化、甸柳辦事處垂直綠化、千佛山辦事處垂直綠化、燕山辦事處垂直綠化;2.合同總金額:1755861.67元;3.付款方式:簽訂合同人員、設備進場后支付30%預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金額的50%,工程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審計結算金額的90%,剩余10%質保金待質保期滿且與甲方交接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無息付清;4.本次采購項目的質保金為審計額的10%,質保金在工程交付驗收合格12個月無質量問題后,填寫《歷下區政府采購驗收報告書》,15日內無息退還;5.本合同為附條件生效合同,除甲乙雙方簽章,同時加蓋代理機構合同審核章后,合同生效;6.合同一方違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成交金額的10%。合同由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興潤園林公司以及山東宏豐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分別蓋章確認。2015年12月24日,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向興潤園林公司支付工程預付款526758.50元。2016年3月4日,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在浦發大廈進行屋頂綠化施工時,9樓樓頂發生坍塌事故,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組2016年6月1日出具的《濟南市浦發大廈“3·4”樓頂坍塌一般事故調查報告》,“3·4”坍塌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屋面超載是導致坍塌的直接原因,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未盡到相應法定職責、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未進行建筑物的結構及荷載安全性計算導致設計存在缺陷是事故的間接原因。興潤園林公司的施工行為是在施工圖設計工程量范圍內的合理施工。2017年1月3日,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向興潤園林公司出具了《竣工驗收證書》,證書中載明,工程名稱: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施工單位:山東興潤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合同造價:1755861.67元,施工決算:1545711.3元;驗收范圍: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工程施工范圍:濟南市中心醫院門診樓、綜合病房樓、西區病房樓、和平路武裝部、千佛山街道辦事處、菜市新村街道辦事處、浦發屋面屋頂綠化工程;竣工日期:2017年1月3日;對工程的質量評定:1.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合同,整個工程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組織施工;2.工程質量合格。該證書有建設單位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監理單位濟南城建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及施工單位興潤園林公司分別蓋章、簽字確認。2017年6月22日,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委托山東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結算審核,《結算審核報告》中《工程量簽證單》載明,“……工程名稱: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分項工程名稱:中心醫院綜合病房樓,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中心醫院16F、17F屋面荷載受限,不進行屋頂花園施工,予以鋪設人造高密度草坪……分項工程名稱:……分項工程名稱:綜合病房樓16F,中心醫院16F屋頂花園工程拆除全部采用人工拆除,建筑垃圾運輸兩個環節……分項工程名稱:綜合病房樓17F,中心醫院17F屋頂花園工程拆除全部采用人工拆除,建筑垃圾運輸兩個環節……分項工程名稱:西區病房樓,中心醫院西區病房樓屋頂花園工程拆除全部采用人工拆除,建筑垃圾運輸兩個環節……分項工程名稱:門診樓,中心醫院門診樓屋頂花園工程拆除全部采用人工拆除,建筑垃圾運輸兩個環節……分項工程名稱:浦發屋面,經歷下區園林局批準,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浦發屋面綠化工程進行拆除、運輸工作……分項工程名稱:和平路武裝部,1.拆除土工布:材料:土工布……4.拆除園路……9.拆除擋土墻……”,各《工程量簽證單》均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確認。《清單項目匯總表》載明,工程名稱: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具體工程包括:武裝部、西區病房樓、門診樓、綜合病房樓、浦發銀行、菜市新村、千佛山辦事處,匯總合計:1284892.24元。《拆除項目匯總表》載明,工程名稱: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具體工程包括:武裝部、西區病房樓、門診樓、綜合病房樓16F17F、浦發銀行,匯總合計:213716.91元。《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中顯示審定工程造價為1498609.15元,包括清單項目1284892.24元和拆除項目213716.91元,除預付款外,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至今未就涉案工程支付過工程款項。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山東興潤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更名為山東興潤園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16日,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更名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一審法院認為,興潤園林公司與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就已完成的七處工程向興潤園林公司出具了竣工驗收證書,該證書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方蓋章、簽字確認,合法有效,應當視為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對興潤園林公司施工數量及質量的確認。涉案工程的拆除工作雖無合同約定,有《工程量簽證單》為證,亦經雙方認可,且山東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已完成項目及拆除項目均進行了結算審核,《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咨詢單位蓋章確認,合法有效。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應當向興潤園林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且庭審中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對支付工程款971850.65元無異議。對興潤園林公司要求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興潤園林公司對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張,根據合同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審計結算金額的90%,剩余10%質保金待質保期滿且與甲方交接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無息付清,質保金為審計額的10%,在工程交付驗收合格12個月無質量問題后,15日內無息退還。涉案工程的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1498609.15元,質保金為149860.91元(1498609.15元×10%=149860.91元),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證書》中載明竣工日期為2017年1月3日,故質保金149860.91元的利息支付期間為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22日結算審核完成,故剩余欠付工程款821989.74元(971850.65元-149860.91元=821989.74元)的利息支付期間為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因雙方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并無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興潤園林公司還主張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175586元,因興潤園林公司未舉證證明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亦對違約金數額不認可,一審法院認為,按照雙方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計算出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因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的違約行為給興潤園林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依職權適當予以調整。一審法院酌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調整為:按合同成交金額的5%計算。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應向興潤園林公司支付違約金87793.08元(1755861.67元×5%=87793.08元),對于超出此數額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定,判決:一、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興潤園林公司工程款971850.65元;二、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興潤園林公司工程款利息(以821989.74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49860.91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三、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興潤園林公司違約金87793.08元;四、駁回興潤園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130元,由興潤園林公司負擔1135元,由歷下區園林綠化中心負擔1399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上訴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欒鈞霞
審判員高希亮
審判員尹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朱俞穎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