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實業有限公司、北京金豐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執異1356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執32號執行裁定,受理上海坤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坤翼公司)申請執行三洲隆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洲隆徽公司)、北京金豐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金豐公司)、儲小晗、李佳蔓、甘肅三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三洲公司)、四川三洲特種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三洲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執行案號為:(2017)川01執2162號。執行中,案外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信托公司)對執行北京金豐公司的款項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西藏信托公司異議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且取得對被執行人北京金豐公司名下的金豐能源中心項目房產的抵押權,該案所涉及的兩筆執行款均為被執行人的房屋銷售款項,案外人對此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請求中止執行(2017)川01執2162號執行裁定中的以下執行措施:1.中止執行北京金豐公司名下華夏銀行10×××37賬戶售房款4360萬元;2.中止執行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依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交付的5000萬元;3.將上述案款發還案外人。
本院查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川財保1號執行裁定,與本案有關的裁定內容為:查封被執行人北京金豐公司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地塊金豐能源中心項目尚未出售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被執行人的財產(略)。2017年7月1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執32號執行裁定,將上海坤翼公司依據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2017)川國公證執字第632號《執行證書》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指定本院執行。
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2017)川國公證執字第632號《執行證書》載明:申請執行人(債權人):上海坤翼公司;被申請執行人為:(債務人)三洲隆徽公司;(保證人)北京金豐公司、甘肅三洲公司、四川三洲公司、儲小晗、李佳蔓。執行標的為:1.三洲隆徽公司應償還債務本金人民幣162517255.31元;2.略;3.略。
執行中,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川01執2162號執行裁定,與本案有關的裁定內容為:“一、將被執行人北京金豐公司金豐能源中心在華廈銀行北京西直門支行賬戶10×××37上存款4360萬元扣劃至本院;二、略;三、略。”同日,本院向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發出(2017)川01執2162號之二《通知書》,與本案有關的內容為:“一、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直接向申請執行人上海坤翼公司履行對北京金豐公司到期債務5000萬元,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另查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京民初22號民事判決:一、北京金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西藏信托公司貸款本金595466666.6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略);二、北京金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西藏信托公司支付公告費56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483064.22元,律師費30萬元;三、三洲隆徽公司、儲小晗、李佳蔓對北京金豐公司償還西藏信托公司貸款本金55000萬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略),及本判決第二項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洲隆徽公司、儲小晗、李佳蔓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北京金豐公司追償;四、西藏信托公司對京豐他項(2014)第00206號他項權利抵押登記證書項下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五、略。該判決第12頁載明: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編號為京豐他項(2014)第00206號他項權利證書載明:土地他項權利人西藏信托公司;義務人北京金豐公司;坐落:豐臺區花鄉四合莊1516-15地塊;他項權利種類及范圍:他項權利種類: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抵押,他項權利范圍:京豐國用(2014出)第0002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抵押土地面積:37651.02平方米,抵押在建工程面積225484.78平方米,權利價值100000萬元;權利順序:第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京執27號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2號民事判決交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還查明,2014年6月19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管北京公司)與北京金豐公司在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上述1516-15地塊(使用權面積41620.14平方米)的抵押登記。京豐他項(2014)第00098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載明:權利人為:信達資管北京公司;他項權利種類為: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抵押;他項權利范圍為:2014京豐國用(出)第0002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所載部分土地使用權(已扣除人防面積)及在建工程,抵押土地面積37651.02平方米,抵押在建工程面積225484.78平方米,權利價值199483萬元人民幣。
再查明,案外人信達資管北京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1.中止執行扣劃北京金豐公司名下華夏銀行10×××37監管賬戶內資金,將扣劃款項退還;2.在北京金豐公司全部清償完信達資管北京公司債務之前,中止要求金豐能源中心項目各房產買受人協助執行;3.向案外人公開(2017)川01執2162號執行案件的基礎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川01執異24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2018)川01執異240號執行裁定書載明:“經調取華廈銀行北京西直門支行10×××37賬戶存款進出情況顯示,從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5日,該賬戶進賬大多數屬于購房款,支出大多以工程款、稅金名義付出。但是,其中2015年12月22日,本案被執行人之一三洲隆徽公司分三次共向該賬戶轉入297802157元,截止2018年6月21日沒有該款向三洲隆徽公司退回的記錄。2017年5月3日,北京法院依據(2017)京02執字第227號執行裁定,從上述賬戶中扣劃262752364.49元,截止2018年6月21日沒有退回記錄。”
以上事實,有執行證書、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判決書等證據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邱家德
審判員楊芳
審判員何云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敏
書記員蔣炫怡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