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承標、陳章飛等與福建省億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783民初2175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建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承標、陳章飛與被告福建省億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陳承標及訴訟代理人郭木清,億達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吳曉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承標、陳章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億達公司向陳承標、陳章飛支付拖欠的合作分成款項人民幣146991.8元;2、億達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5月31日,陳承標、陳章飛與億達公司南平分公司(該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于2016年3月9日注銷)訂立《合作協議》,實質為合作合同。約定:陳承標、陳章飛以億達公司名義在建甌設立經營機構,從事工程設計,陳承標、陳章飛向億達公司上繳管理費16%-25%。后實際上按30%收取費用。自2013年至2016年間,陳承標、陳章飛以億達公司名義承接工程設計51個項目,設計費均轉入億達公司賬戶。2017年4月27日,經結算,扣除億達公司應收30%的管理費(含稅),億達公司尚應支付陳承標、陳章飛合作分成款人民幣1053308.80元。已支付816317元,尚欠236991.80元。結算后,億達公司分別于2017年5月11日、2017年8月31日各支付1萬元,于2018年1月26日支付7萬元,尚欠146991.80元。陳承標、陳章飛多次追討未果。
億達公司辯稱,陳承標、陳章飛主張分成款,合作協議中并未作相關約定。按照合作協議規定的內容看,明確陳承標、陳章飛所接下的業務是在南平分公司資質范圍內開展業務,實際是提供設計的勞動,并根據勞動成果取得相應勞動報酬。因此,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應當經勞動仲裁后才能提起訴訟。陳承標、陳章飛亦明知是向吳孟鋒、戴兆行、吳建新三人提供勞務,其應當向該三人主張勞務工資。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億達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簡稱南平分公司)系億達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負責人為黃章英,于2019年6月11日注銷。億達公司延平分公司(以下簡稱延平分公司)系億達公司于2015年5月7日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負責人為吳孟鋒,于2019年3月1日注銷。分公司經營范圍均為聯系隸屬企業法人經營范圍內的公路工程及市政工程咨詢,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水土保持設計的業務。
2013年5月31日,以南平分公司為“甲方”,陳承標、陳章飛為“乙方”,簽訂一份《合作協議》。第一項合作內容:1、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義并在甲方資質范圍內開展業務。2、甲方同意乙方在建甌市設立甲方的經營機構;第三項分配及支付情況:1、由公司開稅務發票乙方上繳甲方25%管理費,不開稅務發票的乙方上繳甲方16%管理費用。……。3、資金返還,按業主到賬的金額和實際所得比例,7天內支付給乙方;第四項合作期限:暫定兩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合作期限滿后若需繼續合作的,其具體事宜另作協議;第十項:發生糾紛由建甌市人民法院管轄。協議尚約定其他事項。2013年至2016年間,陳承標、陳章飛多次以億達公司及南平分公司名義在公司資質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2017年4月27日,陳承標、陳章飛與延平分公司簽訂一份與“延平公司往來賬”,相關內容載明“……以上為確認到賬項目共應付建甌160484.3+56137.5+20370=236991.8元”。延平分公司加蓋公章。后該往來賬下方空白處注明:2017年5月11日還款1萬元,2017年8月31日還款1萬元(轉陳章飛)。2018年1月26日,延平分公司負責人吳孟鋒支付了7萬元。
2018年1月26日,吳孟鋒出具一份證明函,載明:截至2018年1月26日,延平分公司尚欠陳承標工程設計預算費216991.8元,其中吳孟鋒占合同40%的股份,按照股權法律的虧損責任,吳孟鋒應支付陳承標86796.72元,現吳孟鋒還款7萬元。個人股權范圍內尚欠16796.72元。剩于欠款由陳承標向戴兆行、吳建新兩位股東追付,同吳孟鋒無任何法律關系。陳承標以證明人身份在該函簽名。
另,2015年1月20日,億達公司(甲方)與案外人鄭建安(乙方)、戴兆行(丙方)、唐雪春(丁方)簽訂一份《合作經營協議書》,協作業務范圍為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丁方作為甲方屬下的獨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分別組建經營甲方武夷山、南平、順昌分公司。分公司對其開展的業務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2016年3月18日,吳孟鋒、戴兆行、吳建新以股東名義簽訂一份延平分公司合作股份確認書。
上述事實有陳承標、陳章飛提供的《合作協議》、工程委托設計合同或實施方案七份、往來賬,億達公司提供的合作經營協議書、合作股份確認書、證明函,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福建省億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陳承標、陳章飛支付合作經營款項人民幣146991.8元。
如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3240元,減半收取為1620元,由福建省億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潘圣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王洪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