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西星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121民初5351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公司)訴被告江西星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洲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葉龍、李新華,被告星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世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繼續支付合同期內的監理費人民幣466600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4月2日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對江西星洲國際項目三、四期項目進行監理,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約定了暫定監理費為258萬元,結算以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同時合同約定了本工程總工期為42個月,超過工程工期的,被告應支付給甲方延期監理費。后雙方于2016年11月30日簽訂補充協議,將合同工期延長為58個月。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進場開展監理工作,現工程尚有17#樓、18#樓未完成,被告2019年9月4日函告原告,要求終止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強行將原告人員清退出項目場地。經過原告對此溝通,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及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給原告造成了損失,為此,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超面積監理費人民幣120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超工期監理費人民幣400300元;3.判令被告單方終止合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人民幣524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以上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繼續支付合同期內的監理費人民幣466600元。
被告星洲公司辯稱:1.原告最初的訴訟請求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全部訴請。2.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程序不合法,理應駁回。3.原告變更后的訴請,實體上同樣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仍應依法駁回。原告要求立即支付人民幣466600元的監理費沒有事實依據,根據合同約定,四期B地塊還未開工,且合同約定只有監理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并雙方辦理完結算后才100%支付監理費,現在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支付監理費。即使原告要求繼續按月支付人民幣33800元的進度監理費也沒有事實依據,因為被告實際支付給原告的月進度費累計已達實際開工面積應計監理費的97.1%,遠遠超過了合同約定的90%。綜上,原告的任何訴請均不成立,建議法庭依法全部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日,江西省恒信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與星洲公司(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201502-298-G102,合同約定內容如下: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江西星洲國際項目三、四期監理;2.工程地點:南昌市蓮塘大道188號;3.工程規模:本項目三、四期總建筑面積約27萬平方米(含地下室約4.7萬平方米)。二、合同價款:1.監理酬金:暫定合同總額為人民幣2580000元,其中包含①前期費用;②施工期間費用為人民幣2565000元,按建筑面積以綜合單價包干價9.5元/平方米計費,本三、四期工程總監理費用暫定按27萬平方米計算監理費;③三、四期建筑贈送面積監理費用15000元包干。最終結算時,建筑面積以雙方最終核定的實際開工的建筑面積為準(不扣除人防面積),調整監理酬金。三、付款條件:1.在合同生效監理單位進場后,三期土方正式開工后十天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監理費即人民幣12000元;2.以后在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55000元,直到付滿監理費總額的90%(含之前已經支付的款項);3.在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聯合質監站驗收合格后并提供了完整的備案監理資料一個月內付至總額的95%;4.余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及決算后一年付清。每次付款前均需提供合格的發票至甲方財務;5.超過工程工期,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計算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酬金=[監理費用/(工程工期*乙方自報、甲方認可的委派人數)]*實際延誤天數*現場實際人數。四、合同工期:1.本工程合同工期總共為42個月,其中,三期為26個月,四期為26個月,三四期的搭接時間為10個月(不包括詳勘施工工期);2.開工日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計算,竣工日期暫定為2018年6月30日。竣工日期由甲方工程部發出開竣工的書面通知的日期為準。江西省恒信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作為施工單位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星洲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作為建設單位在合同上簽字蓋章。2016年11月30日,江西省恒信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乙方)與星洲公司(甲方)簽訂了《星洲國際項目三、四期監理合同補充協議》一份,合同約定內容如下:甲方和乙方就2015年4月簽訂的編號為201502-298-G102號的《星洲國際項目三、四期監理合同》調整合同工期、監理人員及付款方式等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補充協議。一、合同工期:1.本工程合同工期總共為58個月,即58個月為三、四期的總工期;2.開工日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計算,竣工日期為2019年10月31日。二、人員要求:人員由主合同7-8人,調整為4人(含總監)。三、支付方式:2016年11月(含)前按主合同支付,以后在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33800元,直至付滿監理總額的90%(含之前已經支付的款項),其余按主合同四中的4、5、6項執行。四、其他約定:1.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雙方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2.本補充協議與《星洲國際項目三、四期監理合同》共同使用方為有效,本補充協議單獨使用無效。江西省恒信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授權代表在合同乙方欄上簽字蓋章,星洲公司及其授權代表在合同甲方欄上簽字蓋章。被告星洲公司2019年6月份向原告恒信公司出具承諾函一份,明確:案涉工程(星洲國際A地塊)于2019年6月21日進行工程驗收,由于部分實體工程未完工,考慮交房辦備案需要,特組織本次驗收,在此星洲公司承諾,后續監理費仍按照監理合同正常支付,后續工作如涉及的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星洲公司負責,與監理方無關。此后,被告星洲公司向原告恒信公司發出一份洽談事宜就付款問題進行了洽談。2019年8月27日,原告恒信公司向被告星洲公司出具工程監理催款函一份,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費。2019年8月28日,被告星洲公司向原告恒信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函一份,告知原告案涉工程四期B地塊目前仍在洽談中,還不能開工,監理費只能算案涉工程的三期和四期A地塊,目前已向原告支付了監理費人民幣2113400元,不需要再支付監理費。2019年9月4日,被告星洲公司向原告恒信公司出具函告一份,提出了終止合同的方案或繼續履行合同兩種方案。被告星洲公司已向原告恒信公司支付監理費共計人民幣2113400元(監理月度費已支付至2019年5月)。
同時查明,案涉工程包括星洲國際項目三期和四期,其中四期又包括有A地塊和B地塊,目前已開工建設了三期及四期A地塊,四期B地塊尚未拆遷完畢,仍未確定開工日期。截至庭審之日,雙方未結算。
另查明,江西省恒信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建設工程委托建立合同》、《星洲國際項目三、四期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承諾函》、《洽談事宜》,被告提供的《工程監理催款函》、《恒信公司監理費支付明細表》、《關于蓮塘實驗學校征拆范圍有關問題協調會議紀要》、《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關于星洲國際置換用地規劃方案優化等有關問題協調會議紀要》、《星洲國際四期B地塊置換后方案調整專家評審意見》、《南昌縣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第三次會議紀要》、四期B地塊現場照片10張,原、被告的陳述及自認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江西星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間監理費共計人民幣110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05元,由原告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1000元,由被告江西星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琳
人民陪審員萬小江
人民陪審員曾錦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書記員劉憶童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