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區泰富船舶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墨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喜臨門生態板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12執復127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泰州市姜堰區泰富船舶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富公司)不服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姜堰法院)(2019)蘇1204執異82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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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2015年12月31日,姜堰法院作出(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59號民事判決:一、喜臨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姜堰支行)返還借款本金900萬元、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2月28日為67718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雙方約定的年利率10.98%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25.50萬元;二、若喜臨門公司不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付款義務,建行姜堰支行可以泰富公司抵押給建行姜堰支行的坐落于姜堰××開發區的房屋(姜房權證姜堰字第××號、第××號)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姜國用2011第4702號)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三、泰富公司、久久紅公司、李秀祥、黃梅對喜臨門公司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喜臨門公司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060元,由喜臨門公司、泰富公司、久久紅公司、李秀祥、黃梅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姜堰支行支付)。久久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蘇12民終2012號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訴人久久紅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2日,建行姜堰支行將案涉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江蘇公司)。華融江蘇公司向姜堰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18年8月1日執行立案,案號:(2018)蘇1204執2193號。后華融江蘇公司將案涉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上海墨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并簽訂了《關于資產轉讓的確認函》。2018年12月12日,姜堰法院作出(2018)蘇1204執1737號(應為2193號)之四執行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泰富公司位于泰州市姜堰區科技大道西側、緯二路北側的房產(權證號80022509、80010021)。2019年1月8日,姜堰法院對外委托中證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對泰富公司位于泰州市姜堰區科技大道西側、緯二路北側的房產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出具中證(泰州鑒)估字(2019)第0002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評估房地產總價值為人民幣2267.49萬元(含無證房屋及其無證附屬物)。2019年5月17日,姜堰法院發布拍賣公告,載明的拍賣標的為:泰富公司所有的址于姜堰區科技大道西側、緯二路北側工業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證載房產總建筑面積為:11961.74㎡;非證載房產總建筑面積為:2356.57㎡;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8306.00㎡;房屋所有權證號:姜房權證姜堰字第××、80××21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姜國用(2011)第4702號;具體詳情參見《拍賣標的調查表》、《房地產估價報告》];起拍價1588萬元;拍賣時間為2019年6月29日10時至2019年6月30日10時止(延時的除外);等。
泰富公司向姜堰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稱,姜堰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將其址于姜堰區科技大道西側緯二路北側所有的廠房合計14318.14㎡的房屋進行拍賣。而他項權證載明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抵押范圍明確,抵押物足以清償本案債務。姜堰法院將非抵押物拍賣行為侵犯了泰富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撤銷非抵押物的拍賣。
姜堰法院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泰富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不符合前四種情形,但同樣也不符合第五種情形,具體理由為:泰富公司在涉案糾紛中,不僅是以明確資產進行抵押的抵押人,而且其也是信用擔保的保證人,其所負的抵押責任與保證責任并無先后順序之分。因此對于沒有設定抵押但屬于泰富公司的財產,法院可以與抵押財產一并執行,故就抵押財產和非抵押財產一并評估并拍賣,沒有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泰富公司要求撤銷非抵押物的拍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據此,姜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裁定
駁回泰富公司的異議請求。
泰富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稱:姜堰法院在拍賣抵押房產及土地時將未抵押的部分也進行拍賣,侵犯了復議申請人的合法財產。復議申請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廠房及土地足夠償還借款本息。只有不夠償還的條件下才可以繼續拍賣復議申請人的非抵押財產。姜堰法院以擔保責任和抵押責任沒有先后順序之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求撤銷姜堰法院(2109)蘇1204執異82號執行裁定,裁定不得拍賣非抵押財產
判決結果
駁回泰州市姜堰區泰富船舶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4執異82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丁正明
審判員孫金錄
審判員陳海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書鵬
書記員張偉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