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倪小英、何建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11執3335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與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939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支付案款132340.87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向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逾期未履行也未申報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胡文革名下車輛另案查封,無房產登記信息,馬利平交通銀行存款輪候凍結,被執行人名下有杭州富陽吾順廢舊物資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股權,經與申請人研判無處置價值,無有價證券,到目前為止本案未執行到案款。也未發現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倪小英、何建林、胡文革、馬利平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浙0111執3335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俞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孫霞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