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青海莽原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楊某某、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青2223執51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青海省海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青海莽原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楊某某、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楊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支付義務,另一被執行人賈某某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青海莽原農牧科技有限公司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在執行過程中我院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車輛、房產及投資等情況,查明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征詢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宏
審判員婁仲和審判員索曉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孫白露
書記員祁興旺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