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清與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04民初38573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清與被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勝,被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海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四、五、六、七項,其他事項無爭議。
一、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2014年9月20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為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另,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滿60周歲。
二、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工作崗位:保安員。
三、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數額及工資構成: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為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2016年8月起調整為每月固定發放2650元。每月實際發放的工資除去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即被告支付的加班費,每月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工資,發放工資沒有工資條。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社保。
四、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原告主張原、被告在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抗辯勞動關系截止至2017年9月20日,原因在于勞動合同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后,考慮到原告已接近退休年紀,不符合簽署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雖然期滿后原告仍然繼續上班,但雙方的關系是直接轉化為事實的勞務合同關系。
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雖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但雙方對于被告該日之后仍繼續為原告提供勞動的事實并無爭議,據此可認定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但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已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自該日之后原告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上述雙方自2017年10月18日起形成的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綜上,本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從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五、工資差額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支付2018年8月至10月的工資差額1800元及10月工資1075元。關于工資差額,原告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同工同酬,其他的同崗位的員工都提升了工資金額,只有原告沒有提工資。
被告抗辯在綜合調整工資時,考慮員工的工作表現,本案雙方已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是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不適用同工同酬的制度。
本院認為,如前論述,因自2017年10月18日起原、被告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告主張工資差額沒有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六、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
原告在本案主張加班費時段為2018年1月至10月,未休年休假工資為2018年度,鑒于2017年10月18日起原、被告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屬于本案爭議勞動關系的調處范疇,亦缺乏支付的合同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七、是否構成違法解除的問題:
原告主張在2018年10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不用上班,構成違法解除,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告則抗辯勞務關系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2018年10月16日后原告因個人原因一直未能正常上班,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按照正常時間上班,但一直未能上班,是原告自動離職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李云清與被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李云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李云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按上訴請求的項目及相關交費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昇毅
人民陪審員陳麗萍
人民陪審員胡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曹祖麟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