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王世業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04民初37287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王世業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毅,被告王世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從2018年2月過完年就一直未到崗履行工作職責。2018年2月份,被告已經口頭提出離職,但一直不辦理離職手續,在此狀況下,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系,要求被告恢復上班,履行崗位職責,被告均不予配合(在微信聊天記錄中也明確有原告項目文員張文靜證明被告2018年2月過完年就一直未到崗上班的記錄,也有證明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系不予配合的記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已嚴重違反原告相關規章制度,具備無需補償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且原告曾多次電話、微信通知、催促其完善手續,被告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采用拖延的手法不予配合,足以看出被告動機不良。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入職原告公司任職項目助理,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支付的問題。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入職,任職項目經理,薪資為4500元/月,工作至2016年6月開始請假,至2016年11月27日開始回項目上班,因崗位調整,薪資為4000元/月,另于2017年8月崗位職務調整為保潔主管,薪資調整為3500元/月。被告2017年8月工資3169.4元,9月2724.05元,10月工資3035.74元,11月工資3091.8元,12月工資2845.4元。9月工資已于2017年10月26日轉入被告銀行卡,8、10、11、12月工資12142.32元于2018年2月13日已轉入被告銀行賬戶9929.66元,剩余2212.66元因涉及被告口頭提出離職,需要辦理交接,且一直通知被告領取,被告均未予配合的原因而未支付。2018年1月和2月工資原告已發到被告銀行卡上,不存在未發問題。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糾正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工資計算的裁決。
被告王世業辯稱:同意勞動仲裁裁決的認定和結果。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原告(為用人單位、甲方)與被告(為勞動者、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內容包括:本合同從2015年9月1日起至項目終止之日止,期限屆滿前六十天,經雙方協商后可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若乙方不接受續訂,需期限屆滿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期限屆滿的當月甲方僅需支付基本工資;工作內容及地點,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暫時安排在廣東外語藝術職業學校項目,從事燕嶺校區項目助理工作;甲乙雙方確認,工作地點為廣州,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身體狀況以及甲方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指派至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甲方實行以崗定薪支付,若乙方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變動,乙方同意其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也作相應調整;乙方崗位職責,在合同期內,自覺履行工作崗位職責,完成公司的工作任何及相關規定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方實行固定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制定或變更,工作時間不包括午餐及休息時間;乙方的工資已包含工作時間中的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甲方依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甲方因實際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時間外加班的,乙方同意甲方以廣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依法支付工作時間外的加班工資或給予調休;在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將根據考勤記錄安排乙方補休同等時間或計發加班工資,非甲方工作安排,自愿從事工作的不予計算加班工資或補休;勞動報酬,甲方根據政府有關薪資管理規定和乙方所擔任的職務確定其相應的勞動報酬,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按照甲方考核轉正后,甲方對乙方實行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乙方的標準工資確定為每月1900元/月,加班工資2600元,工資總額為4500元/月;甲方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乙方工資并按月發放,發薪日期定為每月20日,遇節假日時將適當順延;甲方有權按照公司的薪資標準和考核支付合理調整乙方工資,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時,甲方可以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適時、合理地調整乙方工資待遇等。亦在同日,被告填寫有《入職申請表》一份,由原告蓋章確認。
原告提交的銀行回單及被告的銀行帳戶流水記錄,顯示原告向被告發放工資的情況如下:2017年10月26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發放9月工資2724.05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發放10月工資3492.47元,11月工資3591.79元,12月工資2845.4元,2018年1月工資2420.43元;2018年3月21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發放2018年2月工資631.97元。
訴訟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擬證明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2.入職申請表,擬證明被告知悉崗位情況、崗位職責,薪資架構及相關制度規定;3.平安銀行收付款業務回單,擬證明原告已向被告發放2017年10至12月工資;4.王世業平安銀行借記卡交易明細對賬單,擬證明原告已向被告發放2017年9月、2018年1月至2月工資;5.與項目文員張文靜的微信記錄(打印件),擬證明被告2018年2月過完年就一直未到崗上班;6.人事部湯主管與王世業微信記錄(打印件),擬證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回公司配合處理相關事務并完善手續,被告不予配合;7.考勤記錄(打印件),擬證明被告經常性曠工的事實;8.公司規章制度,擬證明被告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被告針對原告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是我2015年9月1日第一次入職的時候簽的,因為別的工作,我于2016年6月離職。6月以后我自己做生意,經營了一個飯堂。2016年12月26日入職,2016年12月27日上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證據2,是我第一次入職前填寫的。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確認是原告向被告發放工資,但沒有全額發放。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其他意見和證據3一致。對證據5、6,真實性無異議,原告把我的資料取消,2018年3月初無法打卡。實際上,我過完年休完假上了兩天班就打不了卡。對證據7,考勤機不完善,有時候上班,因為聯網的問題,都無法顯示打卡記錄。對證據8,我從來沒有見過。
被告為證明其抗辯意見,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證據:1.工作證,擬證明在原告處上班;2.證明(上載內容為被告于2015年9月入職華信物業,就職于廣外藝管理處燕嶺校區,2016年6月份離職,并解除勞動合同,特此證明),被告稱是原告單位的保安隊長葉偉國出具的;3.銀行流水,擬證明工資的發放情況;4.社保繳費歷史明細(上載被告為原告繳納社保自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
原告針對被告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我方不確認出具人的身份,我方需要核實是否是我公司的員工,且個人出具的材料不能視為公司的意見。對證據3、4,真實性無異議。
訴訟中,關于被告的工作情況,原告表示:入職時間是2015年9月1日,2016年6月中途離開,2016年10月左右再回來上班。原來被告是任職項目的助理,被告離職后,后面我方另外招聘了人員。從2016年11月開始,我方重新安排被告從事項目助理(跟被告之前崗位的項目助理的分工是不同的)。2017年8月,因為被告經常缺勤以及不負責任,所以我方對被告的崗位進行了調整,調整為保潔主管直到被告離職。后面被告一直沒有過來辦理離職手續,根據我方的考勤記錄和證據9,被告過完年就沒有上班。被告則表示:我2016年12月26日入職,27日上班。入職之后是任職主任助理,我一直都是做主任助理的工作,入職的時候一直都有兼保潔主管的職務,并沒有說工作崗位調整。我最后一天上班大概是3月6日。
另查,被告曾作為申請人于2018年7月16日以原告為被申請人向廣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一、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資18734.17元;二、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00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8000元;四、被申請人支付工傷醫療費3120元;五、被申請人支付墊付材料費14546元。被申請人經仲裁委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該委對其作缺席審理,并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穗勞人仲案[2018]472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516元;二、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3650元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間的工資10023元;三、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1333元;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決,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世業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516元;
二、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世業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間的應付未付工資9029.52元;
三、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王世業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其余工資差額;
四、駁回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按上訴請求的項目及相關交費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昇毅
人民陪審員陳仲杰
人民陪審員曹鴻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曹祖麟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