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與張邦偉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初2948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與被告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曉天公司)、青島偉隆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偉隆公司)、張邦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山東黃金財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長勇、劉保喜,被告青島曉天公司、青島偉隆公司、張邦偉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啟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青島曉天公司、張邦偉共同支付人民幣3520萬元及罰息、違約金(以352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2.請求判令青島曉天公司、張邦偉共同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4.9萬元;3.請求判令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對青島偉隆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島膠州市鋪集鎮張家屯村的房產[不動產登記證明:膠監不動產證明第086026號,房產證號:膠自變50549,土地證號:膠國用(2014)第17-11號、土地地號:1-17-113-704土地使用權面積:66666平方米,土地證號:膠國用(2014)第17-12號、土地證號:1-17-113-705、土地使用權面積:65353平方米]及位于青島膠州市鋪集鎮張家屯村朱諸路北土地(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第269號、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第270號)對拍賣、變賣、折價所得的款項在上述第一、二項訴訟請求范圍內優先受償;4.請求判令青島曉天公司、青島偉隆公司、張邦偉承擔本案訴訟、保全費等。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6日,青島曉天公司與五礦證券有限公司簽署《五礦證券有限公司與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合同》(編號:WKZQ-XTZN-2018001),約定:青島曉天公司將其持有的因真實貿易所形成的對中國航空工業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40498710元應收賬款(買方合同編號:XNYMM2017-008,賣方合同編號:XTFT2017-003;發票號:00266247-00266288,發票日為2018年5月29日,付款期限為2019年5月28日,發票金額為40498710元)轉讓給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代“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該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之唯一委托人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轉讓價格為3600萬元,到期回購日為2019年5月28日,回購方為青島曉天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張邦偉。上述項目到期后,“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托管賬戶未收到與標的應收賬款相對應的任何款項,回購方亦未履行回購義務。2019年6月5日,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就上述資產項目向資產委托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資產轉讓人及回購人、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于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第38期按現狀進行提前分配的通知函》,通知各相關方其作為資產管理人依據《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編號:WKZQSDHJ-DX-2015-12)第五條項下5.6.7之相關約定,將上述標的應收賬款這一投資標的按照現狀返還給委托人即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自該返還之日起,《五礦證券有限公司與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合同》中的受讓方將變更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同時轉讓給本期資產管理計劃的標的應收賬款(買方合同編號:XNYMM2017-008,賣方合同編號:XTFT2017-003;發票號:00266247-00266288,發票日為2018年5月29日,付款期限為2019年5月28日,發票金額為40498710元)的實際權利人亦變更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從而由山東黃金財務公司直接行使管理人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在相關投資交易文件中的各項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追究相關方違約責任、處理糾紛等,相關費用由山東黃金財務公司承擔。2019年6月5日,經催收,青島曉天公司向變更后的實際權利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支付了50萬元回購本金及與之相應的1000元溢價費用(利息),從而青島曉天公司及張邦偉負有回購義務的上述資產項目本金變更為3550萬元。2019年6月28日,青島偉隆公司(原名稱青島偉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島膠州市鋪集鎮張家屯村房產[不動產登記證明:膠監不動產證明第086026號,房產證號:膠自變50549,土地證號:膠國用(2014)第17-11號、土地地號:1-17-113-704土地使用權面積:66666平方米,土地證號:膠國用(2014)第17-12號、土地證號:1-17-113-705、土地使用權面積:65353平方米]及位于青島膠州市鋪集鎮張家屯村朱諸路北土地(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第269號、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第270號)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依據上述合同約定,青島曉天公司、張邦偉應當依約履行回購應收賬款義務,山東黃金財務公司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等權利。依據《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合同》之補充協議,本案應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維護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青島曉天公司、青島偉隆公司、張邦偉共同辯稱,欠款屬實,應當承擔還款義務,但是我們的還款能力較差,希望能分期付款。另外補充一點,我們償還的9萬元是本金,不是利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8年6月6日,轉讓方/回購方青島曉天公司、張邦偉與受讓方五礦證券有限公司簽訂一份編號為WKZQ-XTZN-2018001號的《五礦證券有限公司與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合同》,約定:青島曉天公司將其持有的因真實貿易所形成的對中國航空工業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40498710元應收賬款(買方合同編號:XNYMM2017-008,賣方合同編號:XTFT2017-003;發票號:00266247-00266288,發票日為2018年5月29日,付款期限為2019年5月28日,發票金額為40498710元)轉讓給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代“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該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之唯一委托人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轉讓價格為3600萬元,到期回購日為2019年5月28日,回購方為青島曉天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張邦偉,回購義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回購義務的,將按未支付回購價款的部分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息。因本合同項下所轉讓應收賬款對應的應收賬款付款人違約導致向其進行追索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由回購方承擔。上述項目到期后,“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托管賬戶未收到與標的應收賬款相對應的任何款項,回購方亦未履行回購義務。
2019年6月5日,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就上述資產項目向資產委托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資產轉讓人及回購人、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于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第38期按現狀進行提前分配的通知函》,通知各相關方其作為資產管理人依據《五礦證券山金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編號:WKZQSDHJ-DX-2015-12)第五條項下5.6.7之相關約定,將上述標的應收賬款這一投資標的按照現狀返還給委托人即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自該返還之日起,《五礦證券有限公司與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合同》中的受讓方將變更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同時轉讓本期資產管理計劃的標的應收賬款(買方合同編號:XNYMM2017-008,賣方合同編號:XTFT2017-003;發票號:00266247-00266288,發票日為2018年5月29日,付款期限為2019年5月28日,發票金額為40498710元)的實際權利人亦變更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從而由山東黃金財務公司直接行使管理人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在相關投資交易文件中的各項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追究相關方違約責任、處理糾紛等,相關費用由山東黃金財務公司承擔。
2019年6月5日,經催收,青島曉天公司向變更后的實際權利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支付了50萬元回購本金及與之相應的1000元溢價費用(利息),從而青島曉天公司及張邦偉負有回購義務的上述資產項目本金變更為3550萬元。
2019年6月28日,抵押權人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與抵押人青島偉隆公司(原名稱為青島偉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一份編號為SJXTDY201901號的《抵押合同》,約定:青島偉隆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島膠州市鋪集鎮張家屯村房產[不動產登記證明:膠監不動產證明第086026號,房產證號:膠自變50549,土地證號:膠國用(2014)第17-11號、土地地號:1-17-113-704土地使用權面積:66666平方米,土地證號:膠國用(2014)第17-12號、土地證號:1-17-113-705、土地使用權面積:65353平方米]及位于青島膠州市鋪集鎮張家屯村朱諸路北土地(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第269號、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第270號)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公告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上述抵押合同簽訂后,山東黃金財務公司與青島偉隆公司在膠州市自然資源局就上述房地產辦理了抵押登記。膠州市自然資源局出具了編號為膠監不動產證明第086026號、膠他項2019不動產證明269號、270號的不動產登記證明。
本院另查明:(一)山東黃金財務公司為本次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4.9萬元;(二)2019年8月30日,青島曉天公司償還欠款本金7萬元、9月12日償還欠款本金2萬元,尚欠本金3511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張邦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償還欠款本金3511萬元;
二、被告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張邦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償還欠款利息及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以352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以3513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以3511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均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付);
三、被告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張邦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賠償律師代理費4.9萬元;
四、原告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青島偉隆重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產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被告青島偉隆重工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張邦偉追償;
六、駁回原告山東黃金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04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青島曉天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張邦偉、青島偉隆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魏希貴
審判員宋海東
審判員劉永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柳旺林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