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與紀成東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12民初6267號
判決日期:2020-03-27
法院: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與被告紀成東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勇、被告紀成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原告公司的營業執照(及副本);2.被告承擔原告公司業務受影響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整;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2013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紀文貴病故后,企業的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經西山區海門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告的原單位職工將公司的剩余資產變現處理一次性賣給公司下屬的蔣凹建筑隊,蔣凹建筑隊通過購買原告的剩余資產而成為原告的實際控制人,因而蔣凹建筑隊負責人蔣留平也就成為原告的實際負責人。但是,從2015年6月至今,原告的經營業務一直無法正常開展,原因是公司的相關證照、印章沒有正常的辦理移交手續。2018年9月5日,在海口司法所調解員的現場監督下,原告的原財務主管紀素芬,將公司的銀行賬戶、公章等公物移交給負責人蔣留平,但卻將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在此之前交給了己故的法定代表人紀文貴的兒子紀成東,由于被告拒絕歸還原告的公司證照,導致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受此影響己經停滯4年,給公司造成了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5萬余元,公司實際負責人蔣留平,曾經多次向社區居委會,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原告所面臨的困難處境,但是無法解決相關問題,原告成為毫無用處的“僵尸企業”。原告認為被告既不是原告公司職工,又不是原告的投資人或債權人,卻非法占有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而且拒不交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己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紀成東辯稱,懇請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令原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原告起訴狀中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負責人為蔣留平,我對此不予認可。原因是我不知道起訴狀上的蔣留平是誰。不認可其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認可其是否具有代表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開展行政法律、業務的資格。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注冊時登記的類型是集體所有制,屬于集體企業,應該由該單位所屬集體(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和法人進行司法訴訟。公司歸屬可以通過調閱該公司批建檔案確認。對于原告提供的海門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我不認可該協議與本案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該協議從內容上看,存在未經責任主體(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同意前提下擅自分配集體資產的問題。我認為此件集體資產的問題,我認為此間存在法律和行政過失,不應作為證據。2.原告訴請我返還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證照,對此我不予以認可。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屬于集體企業,其資產及有關證照應由所屬集體(單位)或法人保管。鑒于原法人已故,后經流轉,現該公司營業執照已交給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因為我個人與該公司無關,作為自然人,我無權要求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我個人出具與該公司有關的任何材料。所以,如有需要,懇請法庭到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相關調查。我個人不是該公司人員,沒有權利保管該公司的物件,也不能管理和擅自調取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檔案。請原告找準責任主體,合理訴求。所以,懇請法庭駁回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3.原告訴請由我承擔該公司經濟損5萬元。我不是該公司人員,與該公司如何開展業務沒有關系,更沒有理由對該公司進行任何損失的賠償,所以懇請法庭駁回原告此項訴訟請求。4.原告訴請由我承擔本案訴訟費。我認為我與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無關,不應支付與該公司有關的任何費用。綜上,對于原告的自身問題,采取司法手段強行向我施加壓力,及對及家人造成了工作和生活上的嚴重困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惡意傷害他人的行為非常可恥。所以,懇請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于1993年4月6日成立,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原法定代表人為紀文貴,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昆明市海口鎮經濟委員會,工商聯絡員為紀素芬。
2013年8月16日,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紀文貴死亡,海口派出所辦理了紀文貴的戶口注銷手續。
2015年6月24日,西山區海口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西山區人民調解建議程序調解書》載明“當事人張福信、紀素芬。糾紛簡要情況:海口第二建筑公司拖欠張福信、紀素芬、紀文貴三人工資,因公司經營困難和經理去逝,拖欠工資不能清償,張福信提出申訴,請與公司相關的海口建筑隊、白魚建筑隊、蔣凹建筑隊領導配合調處。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公司現有資產約14萬元,含5萬元固定資產和8.5萬元債權;2.同意將5萬元的固定資產(房屋)出讓給蔣凹建筑隊,歸屬蔣凹建筑隊所有;3.同意將約14萬元資產做如下處置:張福信分款4萬元,紀素芬分款4萬元,紀文貴分款6萬元;4.此次分款后,以上三人與公司解除勞務關系;5.公司移交蔣凹建筑隊管理。”當事人及調解員在上述調解書上簽字捺印。
2018年9月5日,移交人紀素芬與接交人蔣留平簽訂《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手續移交清單(財務)》,該清單載明:一、公章一枚,二、財物專用章一枚,三、法人私章一枚,四、銀行賬戶,五、合同專用一枚,六、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各一份(注:2018年8月13日交紀成東)至今未交回。
本案審理中,本院就下列問題向西山區海口街道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海門社區居委會)發出《詢證函》:1.紀成東是否代表海門社區居委會接收了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2.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是否在海門社區居委會保管。2019年10月25日,海門社區居委會向本院回函表示:1.紀成東系海門社區黨委委員、居委會副主任;2.按照社區主要領導包村(片)聯系工作分工,實行一崗雙責,由紀成東負責督導蔣凹村的集體工作。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其隸屬于集體的性質,社區在應其成員訴請后介入處理,進行整個事件的調查核實和糾紛化解。紀成東作為社區分配督導(聯系)蔣凹村工作的責任干部,當蔣凹村村民向社區報處村務工作時,有權有責第一時間代表社區履職盡責。紀成東作為聯系蔣凹村工作的責任干部,來訪的村民自愿將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委托紀成東轉達社區相關領導,同時紀成東也受理了來訪人所反映的事項并收取營業執照正、副本相關材料;3.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現均在社區保管。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交的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工商登記檔案、身份證復印件、戶籍證明、簡易程序調解書、手續移交清單、詢證函、回復函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承擔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計人民幣10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肖非
人民陪審員岳磊
人民陪審員楊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游天宇
判決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