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702民初1100號
判決日期:2020-03-27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宇公司)與被告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前煉石化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固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興、王承義,被告前煉石化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水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固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工程價款人民幣747804元;二、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承包了吉林油田熱電廠脫硫系統拆除工程,因經營活動之需,被告邀請原告參與該工程項目的合作,并將該工程中的1至6號脫硫島拆除工程分包給原告。當時,因工期緊迫而未簽訂合同,于2017年5月2日開工,先期對工程中的4、5、6號脫硫島予以拆除。施工進行到6月15日,建設單位解除了與被告的承包關系,被告同原告的建設工程分包關系亦終止。工程位于松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鑒于拆除工程的特殊性,原、被告現場負責人依據己完工程的形象進度(工程量)編制了《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以下間稱明細表)。之后,原告又依明細表編制了《建筑工程結算書》,工程價款為人民幣747804元。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建設工程結算函》及《建筑工程結算書》,請求結算。被告以“無簽證等結算資料,無法進行結算編制”為由,拒絕結算。2019年1月7日,原告再次致函給被告請求結算,被告仍以前述理由拒不結算。有鑒于此,原告認為,被告拒不結算的理由荒謬,致原告的合法權益不能實現。故此,具狀起訴。
前煉石化建公司辯稱:被告沒與原告簽訂任何合同,不同意給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固宇公司起訴主張,2017年4月,前煉石化建公司承包了吉林油田熱電廠脫硫系統拆除工程,并邀請固宇公司參與該工程項目的合作,并將工程中的1至6號脫硫島拆除工程分包給固宇公司,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2017年5月2日固宇公司開工,先期對4、5、6號脫硫島予以拆除。施工進行到6月15日,建設單位解除了與前煉石化建公司的承包關系,前煉石化建公司與固宇公司的建設工程分包保關系亦終止。固宇公司當庭提供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2份、建設工程結算函、建筑工程結算書、建設工程結算商榷函等證據,證明前煉石化建公司應按固宇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經質證,前煉石化建公司認為兩張明細表真實性回去核實;結算函和結算書是單方面作出的價格認定,我方不認可;商榷函沒有工程量簽證等結算資料所以無法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95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始至工程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78元,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負擔6879.58元(11278元×61%),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398.42元(11278元×39%)。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景輝
人民陪審員楊雅梅
人民陪審員徐淑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馬軼名
判決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