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1826民初5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蘆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曉東獨任審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41049.77元并承擔逾期付款資金利息(以本金2041049.7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蘆山縣迎賓大道綜合改造及相鄰道路配套工程。合同對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工程工期、工程款的支付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即墊資購買了工程所需要的各類樹木,在2017年1月完成了全部分項工程。期間,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僅在2016年3月24日支付了工程款80萬元。后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從建設單位收到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卻拒絕同步支付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經多次催收無果。現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已屆滿,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仍然拒付工程款。為此,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首次開庭前,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院受理本案沒有法律依據,此案應當由成都仲裁委員會受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鴻杏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雨凡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