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90890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齊續軍(以下簡稱姓名)、耿士龍(以下簡稱姓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然到庭參加訴訟。齊續軍、耿士龍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要求齊續軍、耿士龍、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9339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8日19時5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京承高速泗上橋北側,齊續軍駕駛車牌號為×××車輛(以下簡稱事故車輛)與于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齊續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某無責任。原告系×××車輛登記所有權人。耿士龍系事故車輛登記所有權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相關損失,應由齊續軍、耿士龍、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故原告訴至本院。
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已于2018年6月26日向于某某賠償2000元,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履行了賠償責任。
齊續軍、耿士龍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8日19時5分,在北京市朝陽區京承高速泗上橋北側,齊續軍駕駛的事故車輛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同方向于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大隊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齊續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某無責任。原告系×××車輛登記所有權人。耿士龍系事故車輛登記所有權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送修,其提交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結算單和發票,證明支出車輛維修費11339元,原告認可其中2000元已由保險公司賠償
判決結果
被告齊續軍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933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齊續軍負擔(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公告費820元由被告齊續軍負擔(原告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預交,被告齊續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曹海秀
人民陪審員李巍
人民陪審員陳海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孫雪婷
書記員張爽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