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大頭一、房大頭一爾等與連南瑤族自治縣大坪鎮(zhèn)人民政府等資源行政管理:林業(yè)行政管理(林業(yè))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粵1803行初124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房大頭一、房大頭一爾不服被告連南瑤族自治縣大坪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坪鎮(zhèn)政府)、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連南縣政府)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處理決定糾紛一案,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9日向被告大坪鎮(zhèn)政府、連南縣政府、第三人房哥沙八、房表哥三貴、房文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房大頭一爾,被告大坪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房杰及委托代理人房云云,被告連南縣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志輝、張耀雄,第三人房文及其代理人張立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連南瑤族自治縣林業(yè)局對爭議地出具《關于出具林地證明的復函》:經核對連南縣林業(yè)用小班地形圖,該地林地位于連南××自治縣××鎮(zhèn)軍××班××班3細班范圍內,是連南瑤族自治縣林業(yè)規(guī)劃林地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連南瑤族自治縣大坪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的坪府〔2018〕4號《關于生南上路林地爭議的處理決定》、被告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南府復決〔2018〕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違法。
二、駁回原告房大頭一、房大頭一爾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房大頭一、房大頭一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潘玉琪
人民陪審員韓必康
人民陪審員陳煥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阮思然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