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謝英秀、葉世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02民初3205號
判決日期:2020-03-25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謝英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被告謝英秀向本院申請追加葉世超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丹、被告謝英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世超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電梯維修費人民幣1634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章貢區江山里小區一期的物業服務單位,被告系該小區XX棟XX單元XX室的業主。2018年8月25日,由于被告房屋內洗衣機處的水管脫落,導致自來水徑直往地面流出,然后漫延到樓層過道,再沿著消防樓梯往下注入該單元2臺電梯及其他幾戶業主家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第一時間通知了當地的公安部門,電話通知了被告,并于事故第二天在該小區該單元一樓大廳電梯入口處張貼了《關于3棟一業主家漏水事件的情況說明》。2018年9月11日,這2臺受損電梯經維保單位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檢查,發現電梯門機(型號:IDD)、轎頂檢修盒、外呼電子板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換,以上更換設備經多方詢價為16347元。在此過程中,原告就電梯維修費用賠償事宜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協商,無奈被告至今不予理睬。為了電梯設備安全有效運行及業主出行方便,原告無奈先行為被告墊付了16347元電梯維修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原告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系章貢區“江山里”小區一期物業服務單位的事實;
證據4、《物業服務協議》復印件1份、《商品房交付使用交接表》、《業主家庭情況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系該小區XX棟XX單元XX室業主的事實;
證據5、《關于3棟一業主家漏水事件的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證明:該小區3棟一業主家發生“漏水事件”的事實;“漏水事件”造成該單元兩臺電梯及其他幾戶業主家受損的事實;
證據6、《迅達電梯/自動扶梯維護保養清包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系原告負責服務小區“江山里”小區一期電梯的維保單位;
證據7、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聯系函》及2臺受損電梯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換項目的報價復印件各1份,證明:2臺受損電梯經維保單位檢查,發現電梯門機(型號:IDD)1個、轎頂檢修盒1個、外呼電子板1塊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換的事實;以上三個更換項目經該公司報價為人民幣16347元的事實;
證據8、受損電梯維修費用發票3張,證明:原告因被告家漏水致使電梯受損已實際支付了16347元維修費用的事實;
證據9、涉案漏水現場照片打印件1份11張、現場視頻、業委會主任證明視頻光盤一份,證明:被告房屋發生漏水且導致小區電梯受損的事實。
被告謝英秀辯稱,一、答辯人謝英秀并不是本案的賠償主體。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間,答辯人將江山里小區XX棟XX單元XX室出租給被告葉世超使用。答辯人雖為房主,但不是實際使用人,被告葉世超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管理職責,對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東方鑫泰置業(贛州)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被答辯人負責管理江山里小區的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原告在收取物業管理費后,未安排人員巡視,直到此次漏水事故的發生,被答辯人也是經其他業主反應才知,而且被答辯人也沒有及時止損,導致此次漏水擴大了損失,所以被答辯人應承擔管理賠償責任。三、此次電梯維修費過高,與市場行情不符。首先,關于電梯維修以及更換零件,都是被答辯人單方委托,答辯人并未參與。其次,更換后的零件答辯人也未見到,也不清楚是否實際更換。平時電梯也經常出現故障,2018年9月13日,小區物業服務中心也發出書面通知,“因小區電梯轎廂底板出現很多破損現象”將進行重新更換。再次,被答辯人在所謂的更換好零件后,微信告知答辯人當場銷毀,被答辯人當場銷毀,不是作為證據,讓人懷疑。最后,根據原告提供的發票可知,原告更換的零件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答辯人將考慮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謝英秀為支持其抗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通知,證明不是因為漏水導致電梯損壞;
證據2、聊天記錄,證明電梯經常壞,并不是因為漏水的原因;
證據3、被告葉世超身份證復印件、租賃合同,證明如造成物業的損失應由被告葉世超承擔。
被告葉世超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贛州市章貢區梅關大道江山里小區一期的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被告謝英秀系江山里(一期)3棟2102號房屋的業主。2015年7月11日,原、被告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約定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對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2018年8月25日,被告謝英秀房屋內連接洗衣機的進水口龍頭水管脫落,住戶未及時關閉水龍頭,導致水一直往地面流,后漫延到樓層過道,水沿著消防樓梯往下流入該單元電梯及該單元其他幾戶業主家,造成電梯停運。次日,原告在該小區單元一樓大廳電梯入口處張貼了《關于3棟一業主家漏水事件的情況說明》。原告在進行電梯維修時通知了被告謝英秀到場,經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檢修,更換了電梯門機一個、轎頂檢修盒一個、外呼電子板一塊,上述維修費用共計16347元,原告已先行墊付。原告多次與被告謝英秀協商無果,遂訴至本院,要求處理
判決結果
由被告謝英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電梯維修費16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元,由被告謝英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照規定交納上訴費用,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肖軍
人民陪審員李平美
人民陪審員陳燕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陳曉玲
書記員吳金鳳
判決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