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2民終1577號
判決日期:2020-03-24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海公司)因與上訴人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泰州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河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1.中節能泰州公司向河海公司支付工程款24735971.79元(以24735971.79元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中節能公司對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案涉工程的結算審定價認定錯誤。首先,案涉工程的結算審定價已經由中節能泰州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審計單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予以審計確認,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中明確案涉工程的結算價為26385871.79元。其次,在河海公司與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簽訂的會議紀要中明確:“各方同意參考業主委托審計單位2013年10月31日的結算審計結果(結算審定26385871.79元)¨¨¨中節能配合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前,按合計26385871.79元出具完整的結算審計報告”,可見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對審定的案涉工程結算價26385871.79元是認可的。退一步講,即使法院不能認定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的工程價款為12385971.79元,則法院應向河海公司釋明要求河海公司申請鑒定,以確定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的造價,而不應直接駁回。(二)一審判決對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認定錯誤。首先,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認可案涉工程的結算價為26385871.79元,并愿意配合出具結算報告。會議紀要中明確:“除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外,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金額為1400萬元”。該約定并不是確認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僅需支付14000000元工程款,而是雙方為方便結算,將案涉工程拆分為兩個部分,其中“除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外,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金額為1400萬元”,即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的結算價為12385971.79元,其余部分工程為14000000元,合計26385871.79元。其次,會議紀要并未免除中節能泰州公司支付12385971.79元工程款的義務。中節能泰州公司為案涉工程的發包方,其應當對已完工程價款承擔支付義務。會議紀要中雖明確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由于政府取消了蒸汽功能及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中節能積極配合江蘇河海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但該約定并非債權轉移。其一,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是否對政府享有債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二,雙方并無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其三,亦未履行通知義務,故不存在債權轉移的問題。最后,考慮到剛開始合同是河海公司與政府簽訂,所以會議紀要中明確中節能積極配合江蘇河海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但河海公司只能借助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的名義向政府主張權利,因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既未積極履行配合義務,提供政府負債之證據,也未表示同意以其名義由河海公司向政府主張債權,故會議紀要中“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根本無法履行。綜上,會議紀要并未免除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支付義務,兩公司應依據工程結算價26385871.79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500000元,向河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735971.79元及相應利息。
上訴人中節能泰州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中節能泰州公司向河海公司支付工程款5150000元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5日的會議紀要中,對中節能泰州公司被政府方面占用的往來款項約3400000元,政府補貼款項約3800000元,合計7200000元的款項支付問題作出了特別約定,即由中節能泰州公司配合河海公司向政府回收,最終由中節能泰州公司向河海公司出具委托收款函和委托支付函,由政府向河海公司直接支付該款項。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審判決推翻該約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改判。
上訴人中節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河海公司要求中節能公司對中節能泰州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中節能公司參加2016年8月25日會議的目的是作為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級單位,協調河海公司與中節能泰州公司共同確定案涉合同結算價格,并無任何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且在該會議紀要中,也未見任何關于債務加入的文字表述。(二)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均隸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直屬的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其中中節能公司是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二級企業。在與集團以外的單位聯絡中,中節能集團全資和控股的子公司均泛稱“中節能”,因此,會議紀要中有關“中節能方面”進行支付,應當遵從相應的法律關系,而不能超越法律關系,將當事人均作為付款方。(三)認定債務加入應采用較認定擔保更嚴格的標準。根據中節能公司章程,公司對外擔保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但中節能公司本案中并未就此通過股東會決議,故即便中節能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參加了會議,也不可能作出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即使認定相關表述中存在債務加入的意思,也不可能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上訴人河海公司辯稱,首先,中節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其在一審中也陳述會議紀要的主旨就是解決案涉工程的結算,且中節能公司全程參與了會議紀要的簽訂,上面也有中節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海晨的簽字確認。其次,會議紀要在與會人員中載明中節能方面的人員包括馮海晨,說明“中節能”包括中節能公司在內,在會議紀要中需要特別指出是中節能泰州公司的就表述為泰州公司,其余一概表述為中節能或中節能方面,該表述能夠說明中節能既包括中節能公司,也包括中節能泰州公司。最后,中節能公司將公司法關于公司擔保的規定擴大解釋到公司債務加入的情形,沒有法律依據,對會議紀要作出有利于中節能公司的解釋也與實際情況不符。河海公司的其余答辯意見同上訴意見。
上訴人中節能泰州公司辯稱,首先,一審中,河海公司已經明確認可12385971.79元工程款不應由建設單位支付,雙方同意該款項由政府承擔。其次,我公司從未允諾自身應付款項既為結算審定價26385971.79元,雙方的約定已經對案涉合同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免除我公司對該部分款項的支付義務,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案涉工程起因是河海公司與政府簽訂投資協議書,河海公司為了取得政府在投資協議書中承諾的25年特許經營權才與政府公司合資成立華創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前身),且當時河海公司是華創公司的實際控股股東,案涉工程的主導人,后部分工程因未取得特許經營權而取消,對此河海公司負有責任,故雙方才約定將中節能泰州公司的12385971.79元工程款給付義務免除,才同意解決7200000元的工程款。
上訴人中節能公司辯稱,首先,我方作為中節能泰州公司的股東,曾參與了2016年8月25日案涉三方共同參與的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在該會議中明確了中節能泰州公司僅需承擔14000000元工程款的付款義務,剩余部分由河海公司與政府自行結算。其次,本案一審中,河海公司的代理人明確表示12385971.79元工程款由其與政府直接結算。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自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無相反證據不應推翻。綜上,河海公司的上訴應予駁回。
河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節能泰州公司支付工程款24735971.79元及利息(以24735971.79元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中節能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2月30日,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創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前身,發包人)與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前身,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采購施工合同》(GF-1999-0201),約定工程名稱為泰州醫藥城三期廠房空調和蒸汽管網工程總承包,工程地點為泰州醫藥城中試區三期廠房,工程內容為泰州醫藥城中試區三期廠房空調和蒸汽管網及泵房安裝,資金來源于自籌。工程承包范圍為泰州醫藥城三期泵房紅線外一米到每棟廠房內泵房閥門處(含閥門)的空調管網和蒸汽管網,三期廠房內部三級泵房、三期廠房G21、G22、G23、G25、G26樓內四級泵房和樓層空調立管,空調能量計量表和蒸汽流量計量表的采購和安裝,空調和蒸汽管網的監測和控制系統。開工日期為2012年1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4月13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0天。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合同價款28688772元,本合同價款為暫定價,工程結算以最終審定價為準。本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專用條款中雙方對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驗收、安全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等作出了約定。
上述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華創公司、監理單位蘇州景原工程設計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河海公司、設計單位常州市天寧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一份,載明“工程名稱:泰州醫藥城三期廠房空調和蒸汽管網工程總承包,工程造價28688772元,開工日期:2012年1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5日,工程量完成情況:1.已完成空調管網、蒸汽管網,三期廠房內部三級泵房、四級泵房、樓層內空調立管的安裝、試壓及調試工作。其中空調和蒸汽系統的計量裝置由甲方另行組織安裝,即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內容已全部完成;2.本工程施工質量滿足《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2002)、《城鎮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28-2004)等驗收規范及圖紙設計要求;3.各分部分項檢驗自檢合格,工程資料完整齊全,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及規范的要求;4.質量資料核查記錄資料符合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5.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檢查結果符合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6.觀感質量驗收記錄符合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上述單位在落款處各自蓋章確認。
2016年8月25日,雙方當事人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地點為中節能公司會議室,與會人員為“中節能:馮海晨、趙宇楠、楊寶銳、劉宜峰、張晶;河海公司:楊家華、張利平、黃水娟”,具體內容如下:一、《泰州醫藥城中試區三期廠房空調和蒸汽管網工程總承包合同》下一步工作:1.參會各方同意參考業主委托審計單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2013年10月31日出的結算審計結果(結算審定26385971.79元);其中,除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外,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金額為1400萬元。中節能配合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前,按合計26385971.79元出具完整的結算審計報告;2.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由于政府取消了蒸汽供能及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中節能積極配合江蘇河海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3.泰州公司被政府方占用的往來款項約340萬元,政府補貼款項約380萬元,合計約720萬元,由江蘇河海配合中節能向政府回收,最終由中節能方面出具委托收款函和委托支付函,由政府向江蘇河海直接支付相關款項,沖抵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額1400萬元中的應付款,余下部分680萬元,中節能負責協調資金,盡快支付。二、《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冷熱暖三聯供系統工程合同》下一步工作:1.結算在2017年2月28日前,審定并出具審計報告,江蘇河海送審金額為29033379.46元,中節能方面委托初審為19094333.78元,雙方就差異金額繼續對審,結算審定結果在1900-2900萬元之間定審;2.本合同承包人江蘇揚安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由河海公司繼承,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之前向甲方出具“債權轉讓協議書”。三、款項時間節點:上述工程結算余款,中節能方面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至雙方共同認定金額的100%;會議紀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上述會議紀要落款與會人員簽字處有馮海晨、趙宇楠、劉宜峰的簽名。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2016年8月25日的《會議紀要》系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審計及結算等所達成的合意,河海公司的與會代表雖未在會議紀要上簽名,但河海公司當庭予以認可,并將其作為己方證據提交,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在庭審中亦無異議,故該會議紀要應視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會議紀要》中明確“除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外,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金額為1400萬元”、“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由于政府取消了蒸汽供能及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中節能積極配合江蘇河海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可見雙方之間就案涉工程中節能泰州公司應當給付的工程款數額是確定的,即14000000元。“中節能配合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前,按合計26385971.79元出具完整的結算審計報告”,其目的系由中節能泰州公司配合河海公司向政府結算剩余工程款,并不代表中節能泰州公司認可了結算審定價26385971.79元。河海公司雖提交了一份建行泰州分行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其中載明的審定金額為26385971.79元,但該定案單中僅加蓋了河海公司的公章及咨詢單位建行泰州分行經辦人許晏的簽章。中節能泰州公司對此并不認可,故該數額不能作為結算審定金額。
對于上述14000000元的支付,雙方協商因政府占用中節能泰州公司往來款3400000元加上政府補貼款約3800000元,合計約7200000元,由中節能方面出具委托收款函和委托支付函,由政府向河海公司直接支付。故中節能公司認為上述7200000元應在14000000元中扣減。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上述款項總額系概數,并非確定無誤的具體數字;其次,中節能泰州公司在庭審中承認至今未向河海公司出具雙方約定的委托收款函和委托支付函,系因河海公司未與政府溝通好,可見即便中節能泰州公司按約向河海公司出具了上述手續,相應的往來款及補貼款也未必能順利支付給河海公司,不利于充分保障河海公司的合法權益。加之中節能泰州公司至今未履行出具相關憑證的義務,其付款義務不能免除,中節能泰州公司仍應按約向河海公司支付上述款項,中節能泰州公司所持將720萬元在1400萬元扣減的抗辯,一審法院難以采信。庭審中,河海公司認可中節能泰州公司已支付了165萬元工程款,扣除該款項后,中節能泰州公司仍應當按約支付剩余工程款。
關于款項支付主體的問題。會議紀要與會人員中馮海晨系中節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宇楠系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會議地點在中節能公司會議室,會議內容中多處出現“中節能方面”、“泰州公司”,可見,中節能方面不僅包括了中節能泰州公司,還包括中節能公司。且關于款項支付時間節點,單獨列明一項“上述工程結算余款,中節能方面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至雙方共同認定金額的100%”,應當認為中節能公司加入了中節能泰州公司的債務中并承擔付款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債務加入的情形下,債權人請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現河海公司要求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符合上述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會議紀要對于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付款時間進行了約定,現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已違約,河海公司主張自期限屆滿之次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亦予支持。
一審判決:
一、中節能泰州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河海公司工程款1235萬元及利息(以1235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中節能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河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818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3185元,由河海公司負擔86011元,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負擔8717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中節能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1.公司章程1份,擬證明公司對外擔保需經股東會決議。2.2017年1月19日中節能公司的會議紀要,會議參加方包括中節能公司與河海公司,擬證明中節能公司在處理下屬公司與其他公司相關事宜時,習慣于將中節能公司或下屬公司以中節能或中節能方面進行統稱。3.關于董事長、財務總監的推薦函,擬證明案涉會議紀要中除馮海晨、楊保銳是中節能公司的,其他人員是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本次會議是為了解決工程款的支付,中節能公司僅作為股東方參加協調,并非債務加入方。河海公司質證后認為:1.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公司章程僅對對外擔保作出認定,沒有對債務加入作出認定。2.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3.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僅證明趙宇楠等人的身份,馮海晨仍系代表中節能公司行使權利。中節能泰州公司質證后表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案涉工程價款如何認定;二、中節能泰州公司本案中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如何認定;三、中節能公司本案中應否對中節能泰州公司所欠工程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案涉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系由中節能泰州公司委托第三方審定,2016年8月25日會議紀要中,各方均明確同意參考業主委托審計單位的結算審計結果(結算審定26385971.79元),且中節能配合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前,按合計26385971.79元出具完整的結算審計報告,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各方當事人已就案涉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故本院確認案涉工程價款應認定為26385971.79元。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首先,案涉工程發包方為中節能泰州公司,承包方為河海公司,故無論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在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中節能公司均負有按約給付工程款的法定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所簽會議紀要中雖有“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由于政府取消了蒸汽供能及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中節能積極配合江蘇河海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泰州公司被政府方占用的往來款項約340萬元,政府補貼款項約380萬元,合計約720萬元,由江蘇河海配合中節能向政府回收,最終由中節能方面出具委托收款函和委托支付函,由政府向江蘇河海直接支付相關款項,沖抵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額1400萬元中的應付款,余下部分680萬元,中節能負責協調資金,盡快支付”等約定,但未見河海公司放棄向中節能泰州公司主張該部分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按照權利放棄應予明示的法律原則,中節能泰州公司主張河海公司已經放棄向其主張工程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中節能泰州公司應對全部工程款26385971.79元承擔付款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三,本院認為,在現實生活中,上級公司參與其下屬公司相關事務的協調商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確定各自權利義務時,應持有審慎的態度,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應加以明確的區分,文字表述應規范嚴謹。本案中,在2016年8月25日與河海公司就案涉工程審計、結算等事項進行磋商的中節能方面,不僅有中節能泰州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趙宇楠,中節能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馮海晨也一并參與;會議地點亦設在中節能公司會議室。會議磋商的成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呈現。在該份會議紀要中,在表述中節能泰州公司時,出現了“泰州公司”這樣的文字表述;而在表述中節能與會人員時,不僅包括了中節能泰州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趙宇楠,也包括了中節能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馮海晨。結合案涉會議參會情況及《會議紀要》所載內容綜合分析,《會議紀要》中所表述的“中節能方面”不僅包括了中節能泰州公司,還包括中節能公司,故應當認定中節能公司有加入中節能泰州公司所負案涉工程款債務的意思表示。一審認定中節能公司對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中節能公司如無加入中節能泰州公司所負案涉工程款債務的意思表示,其在會議紀要中應采用較為規范嚴謹的表述方式,對其與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區分。故上訴人中節能公司關于一審認定其加入中節能泰州公司案涉債務并承擔付款責任不當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維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735971.79元(以24735971.79元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818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3185元,由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65元,由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負擔各半負擔(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65元本院予以退還,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分別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165元本院各退還8408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旭
審判員繆翠玲
審判員顧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霞
判決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