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畢節監察分局、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秀華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黔0502行審16號
判決日期:2020-03-24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畢節監察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對被執行人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秀華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原貴州魯中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織金縣三塘秀華煤礦)作出的黔煤安監畢節罰(2019)1-0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強制被申請執行人繳納罰款人民幣1211000元。
申請執行人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畢節監察分局稱,被執行人在2019年4月28日中班中,11608運輸巷專用四風巷掘進工作面發生瓦斯超限,且未進行瓦斯抽采,繼續掘進;特種作業人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我局依法對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于2019年12月9日送達了黔煤安監催(2019)1-039號《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由于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特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強制被執行人繳納罰款人民幣1211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對被執行人進行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被執行人在當日中班中,11608運輸巷專用四風巷掘進工作面發生瓦斯超限,且未進行瓦斯抽采,繼續掘進;特種作業人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認定被執行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執行人作出黔煤安監畢節告(2019)1-03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被執行人的違法事實和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2019年5月24日,申請執行人作出黔煤安監畢節罰(2019)1-039《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1、處罰款人民幣1600000元;2、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3、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計人民幣1640000元之行政處罰。被執行人在繳納部分罰款后,余下1211000元罰款未繳納。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摧捉被執行人履于罰款義務。因被執行人在催告的期限內未繳納罰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秀華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黔煤安監畢節罰(2019)1-0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強制被執行人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秀華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繳納罰款人民幣1211000元。
本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譚家琪
人民陪審員唐秀春
人民陪審員李興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段瑋
判決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