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高科熱力有限公司訴被告單志鴻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212民初3840號
判決日期:2020-03-24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島高科熱力有限公司訴被告單志鴻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島高科熱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竇曉冰;被告單志鴻的委托代理人張佃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島高科熱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交供熱費21705.6元及滯納金;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對被告青島市苗嶺戶房屋于八個采暖季(2009-2010、2010-2011、2011-2012、2012-2013、2013-2014、2014-2015、2015-2016、2016-2017)分別進行了供熱,被告應向原告繳納供熱費21705.60元(2713.20×8)(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青嶗價格[2008]1號文件》規定)。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催繳前述供熱費,但被告至今拒絕繳納。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本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令。
被告單志鴻答辯稱:1、原告訴稱,從2009年至2017年八個采暖季,被告欠交取暖費21700元,沒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按照雙方的供熱合同為答辯人及小區業主提供符合要求的供熱質量,但是,由于原告供熱設施、安裝設計以及進口溫度不達標等原因,造成了被告所居住的房屋達不到供熱要求,故根據供熱合同被告有理由拒付相應的取熱費用;2、原告部分訴求已過時效,對其訴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供熱繳費存根聯。證明內容:被告系案涉房屋的繳費主體以及供熱費繳費標準為2713.20元每個采暖季。
被告質證稱,認可被告是繳費主體,但該證據顯示從2008年繳費存根有退費的載明,說明原告供熱從2008年時其供熱不達標。
被告為反駁原告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通知和管道改造摸底調查表,證明瑞納花園小區供熱效果不好,被告房屋達不到供熱標準,且小區供熱設施需要改造。
證據二:瑞納花園住戶服務中心和瑞納花園業委會證明,證明瑞納花園小區供熱設施等有問題,供熱達不到標準,居民反映強烈。
證據三:證人證言,證人林建業和戴如璐出庭作證,證明涉案小區供熱設施有問題,被告房屋供熱不達標。
原告質證稱:1、證據一未加蓋原告公章,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該證據真實,因單位主管及室內安裝均為開發商,與原告無關,該證據也無法證實被告主張供熱不達標的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性。2、證據二從形式上看應為證人證言,證人應該出庭接受詢問,且該份證據也無法證實被告主張供熱不達標的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性。3、證人出庭作證無法證實被告所稱被告供熱不達標的情況,原告嚴格按照相關條例提供供熱服務,供熱期間若測溫不達標,可以按照規定退費。同時,從證人的陳述可以證實,原告為更好的提供服務,積極為被告所在樓座組織供熱設施改造,但是因居民原因無法完成。
經庭審質證,本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供熱費存根聯,因被告無異議,認可其為繳費主體,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認定。2、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二與被告提交的證據三,可以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原告曾供熱管道的改造進行過摸底調查,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依法予以認定。依據上述認定的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被告系青島市苗嶺路戶業主,原告為被告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務,供熱面積89.25㎡,供熱費按房屋每平方米30.4元收取,被告住宅應交納的供熱費為每年2713.2元。2009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未繳納供熱費用,稱原告供熱不達標,要求整改后再繳費。2018年4月,原告向被告等用戶發出通知,內容:瑞納花園瑞軒閣用戶,因貴單位供熱效果一直不好,而且管道銹蝕老化嚴重,存在漏水隱患,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單元主管進行改造(主管安裝在室外單元走廊位置),同時因室內也存在安裝缺陷,建議用戶自行改造,我公司可以提供技術支持。單元主管改造必須全體用戶同意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在《單元立管設施改造摸底調查情況匯總表》中,被告簽字同意進行改造。后因樓座居民意見未能達成一致,改造未能實施。
被告當庭提出申請,要求對訴訟期間的供熱是否達標進行鑒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志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青島高科熱力有限公司2009至2017年度采暖費10852.8元。
二、駁回原告青島高科熱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元,由原告負擔171.5元,被告負擔17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賈瑞紅
人民陪審員辛輝
人民陪審員李巨光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明瑤
判決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