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雷必欽、葉蓮玉、雷必文、林素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85執恢134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雷必欽、葉蓮玉、雷必文、林素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蘇0585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決書,一、被告雷必欽、葉蓮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中信銀行個人經營借款合同》(銀貸字/第811202071373號)項下貸款本金277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的1.5倍計算至款項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雷必欽、葉蓮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律師費66882元。上述款項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太倉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太倉市支行,賬號:45×××14。三、對上述債務,原告有權以被告雷必文名下位于太倉市××鎮××路××號××幢××室八套房產(權證號:太房權證城廂字第××號、第××號、第××號、第××號、第××號、第××號、第××號、第××號,他項權證號:太房他證太倉字第××號)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房產所得價款在28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四、被告雷必文、林素風對被告雷必欽、葉蓮玉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000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5008元,由被告雷必欽、葉蓮玉、雷必文、林素風共同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上述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直接給付原告。雷必欽、葉蓮玉、雷必文、林素風未按判決書規定期限履行義務,根據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的申請,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280189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經法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撤銷執行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7)蘇0585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澄
審判員王云超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湯泉水
判決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