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彬、王強等與蒼溪縣漓江鎮人民政府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824民初3239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蒼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邱彬與被告蒼溪縣漓江鎮人民政府(簡稱漓江鎮政府)、蒼溪縣水利局(簡稱水利局)、第三人陜西省三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三和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強、謝艷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追加王強、謝艷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彬、王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告謝艷、被告漓江鎮人民政府、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三和建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排污管道項目工程款3763005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原告以三和工程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與漓江鎮人民政府簽訂了漓江鎮場鎮排污管道工程承建協議書,原告是建設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合同約定由水利局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經驗收合格,被告委托有關單位結算,審定金額為3763005元,被告未付分文,遂提出前述請求。
原告王強、謝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事實和理由:原告邱彬起訴的漓江鎮人民政府、水利局、三和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該案涉及的訴訟標的蒼溪縣東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標段,漓江堤防工程系原告王強、鄒云(謝艷之夫)、邱彬三人合伙(王強墊資400萬,鄒云墊資80萬、邱彬墊支30萬)投資修建。王強為合伙負責人,以三和工程公司名義中標,完成河堤和市政工程施工,經業主驗收合格,經審定河堤工程金額1106.7774元,市政管網工程金額376萬余元。水利局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邱彬并不清楚水利局付款情況。王強、謝艷與水利局之間對工程價款和已付款沒有爭議,且未付工程款還需水利局從財政爭取,起訴水利局不是全體合伙人的意思,但邱彬起訴后,作為利害關系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及合伙人必須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對漓江河堤部分的工程款結算金額、已付款、下欠款原告王強、謝艷與水利局之間沒有爭議,本案不要求處理,對市政管網工程部分原告王強、謝艷認可原告邱彬起訴的下欠款金額,請依法處理。
被告蒼溪縣漓江鎮人民政府辯稱:簽訂合同是事實,但工程招標、工程的實施、驗收、付款、退還保證金均由是水利局負責,不是本被告,水利局是建設單位,被告是相關部門安排為解決資金與三和建設公司簽了合同,請求駁回原告對本被告的起訴。
被告蒼溪縣水利局辯稱:水利局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雖然是政府批示水利局協調解決資金,但不是合同義務。不負有直接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且合同約定價格下浮7﹪,欠款376萬屬實,但財政尚未解決此款,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因此水利局不應支付該工程款。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三和工程公司書面述稱:第三人原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現更為現名:1、答辯人三和工程公司未實際實施涉工程項目,該工程是原告以三和工程公名義簽訂合同,因該項目系南充分公司(現已注銷)負責人袁天明具體負責,答辯人不知情。2、三和工程公司未在該項目投資,也未參與項目具體實施。工程款由項目實際施工人、投資人享有。3、實際施工人為原告、王強、鄒云(已死)、具體情況由原告、王強、鄒云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4、答辯人了解情況得知,原告與王強、鄒云之間內部就涉案項目投資、施工及收益分配存在爭議,請法院依法裁判。5、至于二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款,請貴院依據原告、被告及王強、鄒云等提供的相關證據核查,依法裁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邱彬、王強、謝艷之夫鄒云合伙投資蒼溪縣東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標段施工,王強為合伙負責人,原告以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的名義投標。2014年1月26日蒼溪縣大禹江河開發有限公司向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三和工程公司被確定為中標人,中標價6427183元。
2014年2月20日,蒼溪縣大禹江河開發有限公司(發包人),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承包人)簽訂了蒼溪縣東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標段(漓江堤防)施工合同:項目名稱:蒼溪縣東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標段;3、簽約合同價6427183元;7、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8、工期90天。蒼溪縣大禹江河開發有限公司,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在合同上蓋了公司印章。
2014年4月28日,蒼溪縣政府常務會議要求:1、為避免重復施工,將歧坪鎮、東溪鎮、漓江鎮3個場鎮雨污管網一并納入堤防工程同步建設;2、漓江鎮、東溪鎮新增堤防投資在該工程結余資金中解決,或積極向上爭取納入二期建設。
2014年7月1日,原告以三和工程公司名義組織施工,并按發包方的要求,漓江堤防和雨污管網工程同時完成施工建設。
2015年7月8日,蒼溪縣水務局(現更名為蒼溪縣水利局)以建設單位的名義對漓江鎮防洪堤市政排水工程進行竣工驗收:質量合格,建設單位蒼溪縣水務局,監理單位蒼溪縣慧源建筑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在竣工驗收報告上蓋章。
2015年8月30日,漓江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請示漓府(2015)57號,要求解決堤防建設雨污管網工程缺口資金3492115元。縣政府領導批示:請水務局整合項目資金解決。
2015年11月2日,甲方漓江鎮人民政府,承建方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簽訂漓江鎮場鎮排污管道工程承建協議書:根據縣政府會議精神,漓江河堤排污管網建設作為河堤建設的新增工程由乙方同步實施,同步建設已于2015年4月30日竣工,現將具體事宜協商如下:二、工程結算,由縣財政評審中心評審,以評審價格作為結算依據。以審計價為最終付款價。三、資金來源,按漓府(2015)57號請示縣長批示精神支付。漓江鎮人民政府,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加蓋了印章。
2016年1月27日,蒼溪縣水務局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建議將漓江雨污管網工程建設決算總投376元納入縣財政統籌解決。
2017年8月3日,蒼溪縣政府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報告,漓江鎮市政管網增加工程審定增加投資金額為4252550元。
2018年1月31日,四川恒正工程造價招標代理咨詢有限公司向水務局出具審核報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承建的蒼溪縣漓江鎮東河防洪治理工程,經建設單位核實后,送審金額為16244790元,審定金額為15065779元(其中河堤11067774元,市政管理3763005元,由施工企業墊支賠償款235000元)。
蒼溪縣大禹江河開發有限公司系蒼溪縣水利局向縣政府申請成立。2012年6月27日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批復同意成立,2013年3月3日登記成立。2014年12月26日公司自行清算。2015年5月10日申請注銷登記。蒼溪縣大禹江河開發有限公司注銷后,被告蒼溪縣水利局履行了向三和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退還保證金的義務。
原告謝艷和鄒云系夫妻關系,鄒云于2014年5月18日死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蒼溪縣水利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支付原告邱彬、王強、謝艷工程款3763005元及利息(從2018年2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462元,由被告蒼溪縣水利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陽光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曉宇
書記員邱孟玲
判決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