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廣勝與衡水寶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冀1102民初3199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廣勝訴被告衡水寶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廣勝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支國玉、被告衡水寶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立峰、被告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寶磊、李書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廣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10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元、營養費4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誤工費66000元;2.由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3月8日,原告在被告寶云公司開發的水岸雅居工地施工時不慎摔傷,在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搶救,經診斷原告腰1椎爆裂骨折伴截癱。原告受傷后,多次與二被告及雇傭人協商,雇傭人只給付132000元就不再掏錢,故訴至法院。
被告寶云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與寶云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原告既不是寶云公司職工,也不是公司雇傭工人。原告受傷與寶云公司之間無因果關系。據原告訴求,本案案由應為勞動爭議糾紛。
被告成昊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原告的用人單位,跟原告也沒有任何勞務或者是雇傭關系。對原告訴狀中的所有賠償數額均不予認可。原告已與其所稱的“雇傭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原告無權再對本案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原告所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無證作業,其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故本案并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也就不存在原告所謂的傷殘津貼。本案應追加原告雇傭人為被告或第三人,否則本案事實無法查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4月29日,被告寶云公司作為發包人與被告成昊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水岸雅居10號樓、13號樓發包給成昊公司,雙方約定關于工程分包事項由成昊公司提出,并經發包人寶云公司同意。2012年12月11日,二被告與衡水市桃城區榮昌漆油商店簽訂新民居外墻漆施工協議書,三方約定成昊公司將涉案工程的外墻涂料工程交由衡水市桃城區榮昌漆油商店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三方并就工期、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2013年3月8日,耿金珠雇傭原告到水岸雅居工地10號樓刷外墻漆涂料,施工過程中原告不慎從6樓墜落地面受傷。原告因涉案傷情于2013年3月8日入住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共住院36天,醫療費51500.55元由耿金珠支付。出院診斷腰1椎體爆裂骨折伴截癱;出院醫囑定期復查,術后三個月內行康復訓練,如出現異常及時復診。原告出院后于2013年4月10日與耿金珠簽訂協議書一份,載明原告在耿金珠承包工地施工期間不慎摔傷,耿金珠已支付醫療費52000元,其自愿再賠償原告誤工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生活補助費等共計80000元,雙方再無糾紛。該協議已經本院判決確認為有效協議。其后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入住濟南中德骨科醫院,共住院8天;出院診斷腰椎術后;出院醫囑注意休息,避免勞累,輔助藥物鞏固治療,堅持雙下肢康復功能訓練,定期復查。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入住衡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共住院8天,出院診斷右跟骨骨髓炎,腰椎術后,經新農合報銷后原告自付醫療費1034.41元。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入住衡水市手足外科醫院,共住院43天,出院診斷右足后跟皮膚壞死,經新農合報銷后原告自付醫療費8013.01元。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再次入住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實際住院34天,出院診斷腰1椎體爆裂骨折術后骨愈合伴馬尾神經損傷,右跟骨骨髓炎伴竇道形成。2015年1月20日經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委托,衡水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傷情為摔傷致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伴截癱,行手術內固定,左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為六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800元。另原告支付門診檢查治療醫療費391元,病歷取證費26元。原告五次住院共計129天,自行支付后續醫療費及鑒定費10264.42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在卷為據。證據已經當庭出示質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衡水寶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廣勝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營養費共計122568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8元,簡易程序結案減半收取484元,由被告衡水寶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75元。原告周廣勝負擔209元。原告預交費用不再退還,待履行本判決書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舒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文靜
判決日期
2020-03-23